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一)公共科目笔试
1、笔试科目和内容
笔试科目为《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两科。
《申论》是通过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报考人员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全部为主观性试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全部为客观性试题。
考试范围以《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
2、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的时间定在4月24日进行。
本次考试在太原市和设区的市所在地设置考场。报考省直机关及监狱管理系统的在太原市参加考试,报考工商系统、地税系统、质监系统及各市、县、乡机关的,在所报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参加考试。
考生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笔试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3、分数线确定
笔试结束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根据笔试成绩总体状况和各职位笔试成绩分布情况研究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4、成绩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的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可于5月下旬登录山西人事考试网查询,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资格复审和面试
1、面试人选的确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从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考生中,依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若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数不足3:1,通过减少录用指标使面试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达到3:1,如减少到1名指标仍达不到3:1,按实有笔试达线人数面试。
报考公安、监狱等系统人民警察的,按规定需进行体能测试。体能测试安排在面试前进行。体能测试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参加体能测试的人选在笔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考生中,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招考人数的5倍确定(笔试合格人数不足的按实有达线人数确定)。招录机关从体能测试合格人选中按照招录计划的3倍,依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确定面试人选。体能测试不进行递补,如体能测试合格人数与计划录用数达不到3:1的,按实有人数参加面试。
2、资格复审
面试前对进入面试范围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2011年应届毕业生应提供毕业院校出具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证明、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2011年应届毕业生应提供报考职位所需要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如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确实有困难,经招录机关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以及招录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需要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报考专门用于招录服务基层项目的考生,须登陆山西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审核表》,由服务所在地和派出部门市以上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其中:大学生村干部由市县两级组织部门审核盖章,“农村特岗教师计划”项目人员由山西省教育厅盖章,“三支一扶”、“西部计划”项目人员由共青团山西省委盖章)。
报考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职位的考生,需由有关部门出具基层工作经历的证明。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符的,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
资格复审前,若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从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体能测试合格人员)中按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予以递补。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再递补。
3、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按照职位计划录用人数,以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2×60%+面试成绩×40%)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选。
体检人选确定后,由于考生资格条件不符出现的空缺或考生自愿放弃体检资格出现的空缺,不进行递补。
如出现参加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招录指标情况的,考生的面试成绩必须达到所在面试考场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面试成绩未达要求的,不予录用。
如出现2个以上考生笔试、面试总成绩相同时,考生名次按笔试成绩排列;如笔试成绩仍相同,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排列;如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仍相同,由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加试一场面试,考生的成绩按面试加试成绩排列。
四、体检和考察
体检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报考公安、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的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情况。考察期间将继续对考生的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五、录用
招录部门按照规定,从考察合格人员中,提出拟录用人选,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后,在山西人事考试网公示。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空缺的职位不再递补);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被录用人员在接到录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报到,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并处5年禁考的处罚。空缺职位不再递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录用人员与原单位之间签署合法用工合同的,必须由本人自行与原单位按相关规定解除。否则,取消录用资格。
本公告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特别提示: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举办的各类辅导班和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无关。敬请广大考生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公务员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