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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第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宁党办[2006]35号),经自治区编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学历人才。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范围 (一)全国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面向全国招聘。 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学历、学位和专业; (四)具备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其他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招聘人数及职位 招聘人数:22人。 职位:教师。包括思政 教育、心理学、行政管理、传媒学、计算机、网络安全工程、建筑学、财会、经济法、司法警务、交通安全管理、刑法、刑诉法、刑事侦查、经济侦查、社会工作和法医专业。具体招聘条件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公开招聘高学历人才计划表》。 五、报名 (一)报名方式:电话报名 报名时,同时传真报名登记表、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复印件。 报名电话:0951—6883016 传真:0951—6883111 (二)报名时间:2010年12月22日8:00—12月31日:17:00。 六、资格审查 (一)资格初审 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组织对报名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报考者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报考者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 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二)资格复审。 面试名单确定后,面试前一天,考生携带身份证、 毕业证原件到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进行资格审查。 七、开考比例 报名人数达不到3:1的将调整该报考职位计划。 八、考试 (一)考试方式:采取面试方式。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由宁夏司法警官学院提前通知取得面试资格人员参加面试。面试采取试讲和专业知识问答两种方式。 (二)面试内容:所聘专业知识,总分为100分。试讲占80分,知识问答占20分。知识问答不指定参考书目。 (三)面试组织:面试工作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监督下,由司法厅和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组织实施。 (四)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一)面试结束后,每个职位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以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由司法厅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招聘岗位数量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二)体检由司法厅和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组织,具体时间、地点由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负责通知符合条件的考生到自治区人事部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被体检考生承担。 (三)凡体检不合格的人员,取消应聘资格。空缺的名额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按总成绩排名顺序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十、考察 (一)由司法厅负责组织对通过体检的考生进行考察。着重考察被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以及履行岗位的能力和资格条件等。 (二)对考察不合格者不得聘用,空缺的名额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按总成绩排名顺序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十一、聘用 (一) 司法厅及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同时,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宁夏司法行政网和和宁夏司法警官职业网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录用人员花名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各一式三份,由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同级 编制部门办理聘用和入编手续。 (二)新招聘人员实行半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与受聘人员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予以正式聘用,纳入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对在试用期期间考核不合格的,终止试用期,不予正式聘用。 十二、其他 (一)成立组织机构。成立面试工作领导小组,由司法厅及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有关人员组成,负责面试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确保招聘工作顺利实施。 (二)实行全程监督。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司法厅对招聘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邀请新闻媒体进行监督。 (三)严肃考试纪律。 1、 对泄露试题和其他招聘秘密信息,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聘工作有关资料,协助报考者考试ZB,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聘工作重新进行等违反招聘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司法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2、 对违反公开招聘工作纪律和违规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聘用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因查实存在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已进行试用的,取消试用资格;已正式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 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对取消聘用资格的,由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提供详实的考察材料和考察结论,由司法厅审批,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0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