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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招考] 2010年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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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5 11: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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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要求,组织实施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岗位所需专业和技能条件;
(四)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12月20日(含)至1992年12月20日(含)期间出生);
(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聘用单位规定的报考岗位所需其他条件(详见招聘人员计划及岗位信息表),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报名截止日期。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二、招聘岗位及要求
见附件1招聘人员计划及岗位信息表。
三、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发布公告、报名、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公示、聘用。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0年12月15日至20日工作时间(8︰30~17︰00,双休日除外)。
2、报名地点、联系人与联系电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2室(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2号);吴同志;86892975、86897590。
3、报名方式:每名考生只允许用有效身份证报考一个岗位。采取现场报名形式。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考生在网上下载并如实填写《公开招聘人员考试报名登记表》,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报名。报名时须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3张。
4、有关要求:考生报名至考试(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招聘单位、考试机构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二)笔试
笔试内容:综合知识及专业知识测试。
综合知识: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等知识和能力。     
专业知识:主要测试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本常识和能力。
笔试时间安排在2011年1月8日,考场安排在沈阳市。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于2010年12月24日后在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lnsafety.gov.cn/)查询。考试当天发放准考证,报考者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
(三)面试及资格审查
1、面试。招聘计划人数与面试人数按1:3比例确定面试人员,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最后一个面试人选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成绩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分数线。笔试结束六个工作日后,在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lnsafety.gov.cn/)公布笔试成绩及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同时,通知资格审查时间等事宜。
2、资格审查。面试之前由招聘单位对进入面试范围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主要是与招聘条件以及报考岗位规定的具体要求是否一致,考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工作经历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凡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面试资格,所缺空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体检和考核
1、体检人选,根据笔试、面试加权后总成绩,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总成绩并列者,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排序确定。
2、笔试、面试权重为5:5,计分公式为: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3、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考核合格人员的体检。体检工作按省人社厅的要求组织实施。
4、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因体检不合格或考生自愿弃权等原因出现的职位空缺,经省人社厅批准,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递补。总成绩并列者,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排序递补。
5、体检费用由体检人承担。
6、考核工作由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用人单位组织,重点对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复查报考资格。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公示和聘用
1、公开招聘结果公示工作,由省人社厅统一组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省人社厅的统一安排,按照招聘计划和招聘程序,确定拟聘用人员后,填报《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示信息表》,将招聘结果报省人社厅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结束后,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公示无疑义人员名单报省人社厅备案,办理相关手续。
2、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四、其他
(一)在招聘考试期间,考生如不按规定参加面试、体检、办理相关手续等,视为自行放弃。
(二)其他不尽事宜,按省人社厅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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