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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坛友交流] 2010年政法干警 民法选择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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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 16:4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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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快乐的考试 于 2010-8-2 18:04 编辑

1.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是   公平原则
2.民法的空间效力    民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3民事权利关系的客体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4.知识产权是    绝对权
5.正当防卫属于  自卫行为
6 甲向乙借款,甲将自有房屋作抵押。在抵押期间,甲扎起征得乙同意,将房屋卖给可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在此情况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乙对该房屋仍享有抵押权  B已对该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C  丙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D抵押权转移给了丙
7.依据《合同法》,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是  丧失商业信誉

8.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附条件必须是   将来可能发生的事
9,甲将自己的手提电脑交给乙保管,乙将电脑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丙,但未交付,在此情况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电脑所有权
10.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定担保权的是   留置权
11,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价目表寄送
12.甲委托乙代购惠普打印机,乙代购的是佳能打印机,乙的代购行为是   效力待定
13.下列选项中,属于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是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14.赠与合同是  单务合同
15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继承人的是  自然人
16。下列选项中,属于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的是    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17.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   既可以是产品制造者,也可以是产品销售者
18.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由  教唆人承担侵权责任
19.下列选项中,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债务是  加工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20.等价有偿原则适用于   租赁关系
21.14周岁的甲去商店购买了一辆山地自行车,商店催告甲的父母予以追认的法定期限是  1个月
22乙是甲的代理人,经甲同意,乙将代理事务转托给丙,则丙是   甲的代理人
23.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  缔约过失责任
24.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格权的是   名称权

25.甲向乙借款,由丙提供保证,但未约定担保方式,还款期限届满,甲无力偿还。则丙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6.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上使用被通缉者的照片,这一行为   不构成侵权
27.甲对正在向其实施暴力的乙进行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致使乙受到伤害,则甲   应当承担适当民事责任
28.甲生前就其全部财产立有三分遗嘱,且三份遗嘱内容相冲突,第二份经过了公证。甲死亡后,其遗产应按   公证 遗嘱继承
29甲乙丙丁四人按份共有一套房屋,分别占35%,30%,20%,15%的份额,线丁欲出售其份额,则    无须全体同意

30.注册商标的保护期是10年,应该是   从核准之日起计算

这个并不是全对,题型大概是这样,大家可以探讨一下,毕竟人多力量大。

发表于 2010-8-2 17: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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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 17: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R:cool
发表于 2010-8-2 17: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mam6
 楼主| 发表于 2010-8-2 18:0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可以过来对一下自己的答案
发表于 2010-8-2 18: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要约的是  投标把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0-8-2 18:2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0-8-2 18:4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0-8-2 19: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jiandan


    应该是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不能实现的才是法定解除,楼主写的对了,你说的错了,你再仔细看下书
发表于 2010-8-2 19: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额。。。我以为不可抗力只是不用承担违约责任而已
发表于 2010-8-2 19:02: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缔约过失是合同成立前应该担负的责任,它这个是合同无效
发表于 2010-8-2 20: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已不复存在,当事人所负的赔偿责任显然不是基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也非基于合同上、的权利。那么当事人提出赔偿的理由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大陆法系的判例和学说中形成了有代表性的两种看法:一种是侵权行为说。该观点认为,因合同无效所致的损失,除法定情形外,属于侵权行为法所调整的范围。另一种是缔约过失说。此观点认为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而产生的合同请求权乃是基于缔约上的过失的请求权。正如德国学者耶林所指出:“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在我国,许多学者都主张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应根据缔约过失而请求损失赔偿
发表于 2010-8-2 20: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无效就是指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合同。对于无效合同我们可以用“自始、当然、确定、永久”这八个字来概括:

首先,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所谓自始无效就是无效合同从合同订立时候起就是无效的。一旦无效合同被宣告无效,它的效力就要溯及到合同成立之时,因为合同是自始无效的,所以无效合同不能通过当事人的实际的履行行为而使它有效。

其次,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所谓当然无效就是指在无效合同不经过诉讼程序来解决时,因为它已经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它也应当是无效的。进入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之后,由于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的,即使当事人没有主张无效,那么法院和仲裁机关也可以代表国家或者依职权对无效合同进行干预,而不受不告不理原则的影响!

关于合同无效和违约责任的关系。

无效和违约也经常容易发生一些混淆。因为在我们的合同法里面,在有关的法律法规里面,有时候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就像合同法里面也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比如像合同法第272条就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将主体工程再分包给他人。有一个案件就是承包人在订立了具体承包工程合同之后,没有经过发包人的同意把主体的工程转包给了第三人。转包给第三人之后,显然这个行为不仅违反了建筑法的有关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这种案件就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就是违反了合同法强制性规定,究竟是导致合同无效,还是导致违约?这是有争论的。这个案件的问题就是需要区分违约和无效。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违约和无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制度,甚至是完全相反的。因为违约前提是合同有效,什么叫违约呢?违约指的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后果。违反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后果,就是违约责任。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才能够存在违约。如果合同是无效的话,这个合同根本就不存在了,就谈不上违约了。有的判决里面,首先宣告合同无效,然后判决是要求违约方要承担违约金责任,这个判决是自相矛盾的。为什么自相矛盾呢?因为我们说违约金责任不过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既然已经宣告这个合同无效了,这个合同就不存在了,怎么可能还有违约责任呢?当然也不可能有违约金责任。在宣告合同无效以后,只能是按照无效的规则来处理,就是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不能再追究违约责任,所以无效与违约是两套不同的制度。


220.200.66.*

6楼



其次,我们要强调违约责任是一种补救方式,而无效在通常情况下,主要是一种抗辩,是一种抗辩的理由,其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对受害人提供一种救济。一方如果要求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面就可以提出抗辩说这个合同是无效。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我们说,在通常情况下无效不可能对受害人提供各种有效的救济,只有违约责任才能对受害人提供充分的、全面地救济。在违约的情况下,如果是违约责任,那么就可以允许受害人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定金的双倍返还责任等。受害人可以在这些补救方式中做出选择,选择最有利于对它进行保护的一种责任方式。但是如果是一个无效的话,无效后的责任就非常简单了,就是一个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这里特别想强调一下的是违约的损害赔偿,就是违约产生损害赔偿,无效以后也有损害赔偿。那么这个违约的损害赔偿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是什么关系?很多人认为无效以后也应当继续的适用违约后的损害赔偿来处理,这个看法我们认为是不正确的。因为违约的损害赔偿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涉及的基本原则和目的都是不同的。违约的损害赔偿的目的或者原则是通过由违约方承担违约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来使受害人要达到合同好像已经得到严格履行的状态,要使受害人达到好像这个合同没有被违反的那样的状态。所以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的标准,就是如果受害人在合同能够得到严格履行情况下所能够获得的预期利益,都应该通过违约的损害赔偿来使它获得这种利益。赔偿的标准应当是受害人在合同应该履行情况下所获得的利益与他现有的状态之间的差距,在违约以后的状态的差距,就是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的标准。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受害人达到合同好像已经得到了严格履行的状态。但是无效合同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呢?无效以后的损害赔偿的标准是要通过赔偿使当事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它的基本原则就是恢复原状,因为宣告合同无效了,就是消灭了这个交易,好像这个合同没有存在,这样当事人要回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法律之所以要设定在无效后的损害赔偿,就是要使当事人回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之中。所以这种损害赔偿根本目的就是要恢复原状,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因此这个赔偿的标准就是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和它现在的状态之间的差距,这就是无效后损害赔偿的标准。这两种赔偿的具体表现就是:在通常情况下,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明显大于无效后的损害赔偿,特别是违约损害赔偿不仅要赔偿实际的损失,还要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而无效后的赔偿它是不能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的。为什么不能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就是因为可得利益只能是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合同得到严格履行的情况下,才能产生可得利益的问题。如果一个合同根本没有得到履行,它已经被宣告无效,它没有得到履行的话,那怎么可能有可得利益的问题,谈不上可得利益的问题。所以,违约损害赔偿要明显的对受害人更为有利。因此我想强调的就是说违约责任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的渠道和方式。我们一定要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因为我们许多人长期习惯性地认为好像宣告合同无效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相反只有合同是有效的,在通常情况下,通过违约责任这种方法,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
发表于 2010-8-2 20:4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答案是缔约过失责任无疑!
发表于 2010-8-2 21: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题的题目不是问民事关系的内容吗
发表于 2010-8-2 21: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6题B,11题投标,其他无疑问
发表于 2010-8-2 22:3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2# 唔三唔四


    同意!
发表于 2010-8-3 10: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8-3 10: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邀约的是投标  价目表的寄送……
发表于 2010-8-3 10: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价目表寄送是要约邀请 11题答案错啦……
发表于 2010-8-3 10:25:12 | 显示全部楼层
29选哪个
发表于 2010-8-3 13:4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楼主哥们 你错了好几个啊!!!
发表于 2010-8-3 20:0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jiandan


   错就错!要勇敢面对!是吧!何必呢!呵呵!
发表于 2010-8-4 17: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excel77 于 2010-8-4 17:08 编辑

12.甲委托乙代购惠普打印机,乙代购的是佳能打印机,乙的代购行为是   效力待定
这个我觉得应该是无效啊,因为受托人没有按照委托人说的做,应该是越
权吧!!!

11,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价目表寄送
应该是投标,价目表寄送属于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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