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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政法招警文化综合之政治:坚持矛盾分析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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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09:4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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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警察之家 于 2010-4-23 09:54 编辑

1.矛盾的含义矛盾是指事物自身包含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简言之,矛盾就是对立统一。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哲学中所讲的矛盾是讲一切事物内部两个方面的关系,任何事物内部都存在两个方面,而这两个方面是不同的、它们之间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赖、相互统一。研究矛盾,实质就是研究事物内部两个方面的关系。
  (1)“对立”关系,任何事物内部矛盾双方都是相互排斥、相互斗争的,整个世界的万事万物都是矛盾关系。哲学中所讲的斗争、排斥是对一切具体的矛盾双方对立关系的共性反映,它高度抽象地概括了矛盾事物的共同特征,它具有广泛性,其内容十分丰富,具体形式无限多样。因此,不能将哲学中所讲的对立、斗争与日常生活中的特别是政治用语中的“对立”、“斗争”混为一谈。
  (2)“统一”关系。任何事物都是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的相互依存,一方存在以另一方存在为前提,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其含义是:①矛盾双方一定是在一个特定的事物内部,而决不是在规定的事物之外。②矛盾双方统一存在于某一事物之中是有条件的,并非任何事物都可以随意组合构成一个新的事物,任何一个事物矛盾的构成有其固有的规律性,这个构成事物矛盾双方的条件是客观的,并有其必然性,矛盾双方共同存在于某一事物之中是有条件的。③矛盾的双方是相互依存的,没有对方就没有本方,双方互为存在条件,共同存在于一个事物之中,缺少任何一方,这个事物就不存在
  (3)矛盾双方,依据一定的条件,向与自己相反的方向转化。万事万物都在不停地运动变化,而引起事物运动变化的根本原因就是在事物内部的矛盾双方。由于事物内部矛盾双方的力量不平衡,双方就要进行力量较量,较量的结果推动了事物的前进与发展,矛盾双方向着自己对立面转化。矛盾双方的相互转化是有条件的、现实的、要想使事物矛盾双方转化,要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利用规律、因势利导,努力创造条件,促使矛盾双方的转化。   
  (4)正确理解和把握矛盾含义,必须注意的问题。①矛盾就是对立统一。“对立”与“统一”是矛盾的两个基本属性。②矛盾双方的对立和统一,始终是不可分割的。没有对立就没有统一,没有统一也无所谓对立,无论离开对立或者离开统一,都不能成其为矛盾。③矛盾双方对立统一的关系,既指事物内部存在的这种关系,也指事物之间存在的这种关系。④不能把哲学上讲的辩证矛盾同逻辑矛盾混为一谈。逻辑矛盾是指人们在叙述或回答问题时出现的首尾不一、互相“打架”的现象,而辩证矛盾是指客观事物本身包含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两者不是一回事,不能把它们混淆起来。⑤哲学上所谓的矛盾概念与具体的矛盾亦不同,简言之,二者是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前者是宇宙中一切事物所具有的共同本质和属性——一对立统一,高度抽象、高度概括;后者是矛盾在某个范围。局部的具体表现形式。换言之,没有后者,也就没有矛盾的概念。矛盾概念就是对具体矛盾形式的抽象和概括,矛盾概念就离子具体矛盾之中。反之,掌握、理解了矛盾概念,对于解决具体矛盾又提供了指导。
  2.一分为二事物内部的两个方面是互相排斥、互相斗争,同时又互相依赖、互相统一的关系,哲学上称为矛盾。既看到事物内部对立的一面,又看到统一的一面,这种方法通俗地讲就是一分为二。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也就是说,矛盾是普遍存在的。这种普遍性表现在: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任何事物无不包含矛盾;矛盾又贯穿于事物发展的始终,事物发展的任何阶段无不贯穿着矛盾,简而言之便是矛盾无处不在、矛盾无时不有。
  3.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具体分析矛盾的特点,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的矛盾,这就叫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它的哲学依据是矛盾特殊性原理,因为不同的事物包含着不同的矛盾,同是一事物在其发展不同阶段上的矛盾也有其不同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在认识事物和解决问题时,必须从实际出发,具体地分析矛盾的特点,寻找解决特殊矛盾的办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认识事物的基础和正确解决矛盾的方法,也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则。
  4.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及其指导意义
  (1)学习和理解这一原理,要着重注意以下几点:①要弄清楚普遍性(共性、一般)、特殊性(个性、个别)的含义。这里讲的特殊性即个性,是指不同事物的矛盾具有各自的特点,或者叫“特殊本质”。而普遍性是共性,是指同类事物中许许多多不同的特殊事物所共有的性质和特点。因此,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共同性质与特殊性质的关系。②不能把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误解为多数与少数、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任何事物的矛盾都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③值得注意的文字含义。在一般情况下,经常使用的词汇是“在一定条件下,它们之间可以相互转化”。而此处的文字表达则是“不同场合可以变化”。在此,首先应特别指出的是,不同场合当属条件,但条件不一定是指不同场合、因此,要正确理解事物的排列关系。其次,转化与变化有质的区别,转化是指事物的性质、位置等“互换”,使事物双方的性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而不同场合的变化,则是在该事物性质不变化的前提下使该事物的“角色”发生变化。
  (2)掌握这一原理,对于我们正确认识事物,学会科学的工作方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①这一原理要求我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就必须把这两个方面辩证地统一起来,即要从特殊性中概括出普遍性,又要在普遍性的指导下去研究特殊性,也就是要遵循从特殊到普遍,再由普遍到特殊的认识次序,从而使认识一次比一次更提高,一步比一步更深入。②在这一原理的指导下,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创造了许许多多科学的工作方法,如“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解剖麻雀”、“抓好典型”等,从而使我们党的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5.主要矛盾、次要矛盾复杂事物发展过程中包含许多矛盾,各矛盾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是不平衡的。我们把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矛盾,叫做主要矛盾;其他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发展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叫做次要矛盾。理解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主要矛盾、次要矛盾一定存在于一个由多种矛盾构成的复杂的矛盾体系或系统之中。
  (2)在复杂事物发展过程中,众多矛盾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是不平衡的。有重点与非重点、关键与非关键、支配与从属、决定作用与非决定作用之分。其中必有一种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由此就形成了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
  (3)明确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的辩证关系,具体包含着两个方面:一方面,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主要矛盾规定和制约着次要矛盾。主要矛盾解决和处理得当,就会促进和带动次要矛盾的解决。同时,次要矛盾也不是消极被动的,它对主要矛盾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另一方面,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随着条件的变化,必然相互转化。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关系与地位不是永恒的、僵死的。
  6.矛盾的主要方面、矛盾的次要方面客观事物内部的矛盾双方,其地位和作用是不平衡的。在事物内部居于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的矛盾方面,叫做矛盾的主要方面。处于被支配地位、不起主导作用的矛盾方面,叫做矛盾的次要方面。理解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考查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前提是一个矛盾统一体。此时矛盾统一体中矛盾双方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是不平衡的,由于不平衡才分出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
  (2)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复杂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合二为一,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
  (3)明确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辩证关系,包含着两个方面:一方面,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双方各以对方的存在为自己存在的条件,双方互相依存,不能孤立存在。另一方面,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随着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主要方面起了变化,事物的性质必然随之发生变化。
  7.两点论、重点论
  唯物辩证法关于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理论,是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的哲学依据。所谓两点论,即全面的观点,矛盾的观点,一分为二的观点。我们所说的两点论,就是在认识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既要看到主要矛盾,又要看到次要矛盾;在认识某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既要看到矛盾的主要方面,又要看到矛盾的次要方面。决不能只看到某一点,而忽视另一点。否则就成了一点论。所谓重点论,就是在认识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中,要着重把握它的主要矛盾;在分析某一矛盾时,要着重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两点论和重点论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是不可分割的。两点是有重点的两点,离开了重点谈两点,必然均衡论。重点是两点中的重点,离开了两点谈重点,必然导致形而上学的一点论。在认识和解决实际问题时,只有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才能做到既全面,又善于抓重点和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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