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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焦作市选派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为提升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相互了解,帮助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按照《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意见》(焦人〔2007〕50号)要求,焦作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公开选派第二批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现公告如下:
一、选派的对象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GCD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4、身体健康;
5、符合各报考职位的专业和学历要求。
6、择业期内(2008年、2009年)、入学前户籍在焦作或派遣到焦作报到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尚未就业的,由本人自愿提出见习申请,经焦作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符合见习条件的,可成为就业见习的备选对象。
二、选派办法
本次选派按岗位报名。根据报名志愿,按照专业对口、符合见习单位所需条件的原则选派见习。若报名人员较多或某一专业人员较多时,将优先考虑零就业家庭、生活困难家庭的学生,并对部分毕业生在相近专业进行调剂。
1、报名时间:2009年11月16日至11月20日
每天上午8: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
2、报名地点:焦作市人才交流中心201室(地址:建设东路88号,市财政局东邻)。
3、报名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式一 份,1寸免冠照片1张,由本人填写《焦作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审核后派往有关单位,经用人单位考察合格后,正式签订见习合同参加见习。详细岗位信息见附件。
三、见习期间待遇
见习期限为1年。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毕业生签订见习合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和市财政部门共同负担见习毕业生每月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550元。在企业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作为工龄计算。
四、见习期结束后待遇
见习活动结束后,见习单位对见习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 聘和选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依据之一。在事业单位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根据单位需要可以按人事代理的方式编外用人;在企业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见习生,如符合报考条件,参加我市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笔试工作中可适当加分。见习期满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 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就业指导、推荐就业和自主择业。
附件:1、焦作市见习单位信息明细表(第二批)(请点击打开)
2、焦作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审核表(请点击打开)
焦作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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