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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新成立的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为隶属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全额预算管理正科级事业单位。计划公开招聘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海南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招聘办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德才兼备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一、招聘职位及职数 1、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副主任(副科级)1名; 2、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管理人员3名。 二、招聘条件 (一)应聘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GCD的领导; 2、具有良好的品行,遵纪守法; 3、具有海口市户籍,年龄在35岁以下(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 4、身体健康,符合《 公务员录用 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5、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要的具体条件(招聘职位及具体要求详见附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受党纪、政纪处分及劳动教养、刑事或治安处罚期限未满的; 2、 公安、检察部门正在立案侦察和纪检、监察部门正在立案审查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发布公告 四、报名、资格审查和准考证发放 (一)报名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 1、报名时间:2009年9月21日至22日。 2、报名地点:市人才劳动力交流服务中心(海口市蓝天路29号中环综合楼三楼。报名时须交考务费70元。) 3、报名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 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3张,现场填写《报名表》。 4、在职人员,须提供个人简历和所在单位意见证明。 5、有关要求: 每名应聘人员只能应聘一个职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照片必须一致。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二)资格审查 由市人事劳动保障局人事处、纪检第四派驻组共同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发放准考证。应聘者报名时,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其取得的相关资格和成绩无效。 (三)准考证发放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名单在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网站公布),于2009年9月25日凭有效身份证到报名点领取《准考证》,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五、考试 (一)笔试 1、笔试内容:担保中心副主任职位和管理人员职位(一)的笔试内容为时事政治、金融、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等相关知识;担保中心管理人员职位(二)的笔试内容为时事政治、经济法、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等相关知识。 2、笔试时间、地点:2009年9月29日(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3、成绩公布:笔试结束后,在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网站公布成绩。 (二)面试 面试工作由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1、面试对象:根据笔试成绩,按1:3的比例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面试对象。出现笔试成绩并列,则相应扩大面试人选数量,成绩并列者同时进入面试。 2、面试方式: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每人面试时间为10-15分钟)。 3、成绩公布:面试结束后,在人事劳动保障局网站公布成绩。 4、被确定为面试人选的应聘者,在面试前要确保联系电话畅通,因联系不通或其他原因没能准时到场参加面试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面试。参加面试时须携带有效身份证、准考证,面试前接受面试资格复核,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取消面试资格。 5、面试时间、地点: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考试总成绩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占60%、面试占40%的比例计算应聘者的总成绩。 六、体检 应聘同一职位的,依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总成绩并列者,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排序,确定体检人选。人选名单在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网站上公布。 1、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由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2、体检在指定医院统一进行。 3、应聘者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招聘资格。应聘者体检不合格或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人员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七、考察 由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 考察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根据招考职位的要求,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工作表现等情况,并形成书面考察意见。 八、确定聘用人选 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提交局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和局党组讨论,确定聘用人选。 九、公示、聘用和待遇 (一)公示 聘用人选名单在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二)聘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聘用者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三)待遇 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者,工资福利待遇享受事业单位同等人员待遇。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