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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会议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推动农村减贫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同时对改善心理预期,促进消费,拉动内需也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了明显进步,年轻农民外出打工收入不断增加。同时农村依靠养儿防老的模式遇到挑战,“空巢家庭”、“老年村”问题开始出现。从农村人口与社会发展情况看,农村人口老龄化快于城镇,农民的养老保障需求日益迫切。农村养老制度的建立,可以从制度上保证城市化过程中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有序转移,减少社会震荡成本;子女与养老分离,可以减轻子女的经济负担,也有利于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以前养儿防老是家庭责任;政府的一些救济和帮助,是政府责任;社会也有一些养老保险,是社会责任。现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把三者整合在一起,个人、集体、政府共同承担养老责任。
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和发展城市经济的冲动,过去我国对农民养老基本没有正面承担责任,传统的自给自顾式养老在农村依然占主导地位。市场经济改革动摇了农村的社会结构,更带来了支撑、甚至鼓励这种结构变迁的经济基础。经过几十年的持续高速增长,我国经济总量今非昔比,已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国家公共财政收入近几年更是以高于GDP的速度增长,公共财政投入社会保障的能力增强。随着农民人均现金收入近年来的不断提高,基本具备了参保缴费能力,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开展创造了条件。全国60岁以上的人口约1.5亿,其中农村人口占到1亿左右。如果财政给60岁以上的农村老人每人每月提供60元的基础养老金,一个人一年是720元,全国1亿农村老年人口是720亿元,相当于2008年中央财政支出的2%。养老保险是一种“准公共物品”,政府理应对农村社会保险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承担社会保险的运行成本;解决个人及家庭所不能够解决的问题,实现个人和家庭无法企及的个人和社会总福利的改善、提高。用2%的中央财政支出支持建立低水平、广覆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无论从哪个方面讲都是值得的。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符合当前世界发展潮流和市场经济国家的运行轨迹。从世界各国的一般情况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落后于其他群体的养老制度。各国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普遍面临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难以为继、农民面临老年贫困等多方面的问题,需要通过社会养老保险化解农民的老年生活风险。社会保险模式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流模式。德国、日本、美国、韩国等国家均采取这种模式,为农民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公共财政在筹资上给予资助甚至保底。日本还把农村养老保险与城市化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二战后为了实现农业现代化、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在大力推进城市化的同时,在养老保险政策中实行离农政策,鼓励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市,对离开土地的农民支付离土补偿金加权益转让金;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针对农业人口急剧下降、农业人口老龄化十分严重的情况,采取返农政策,即鼓励农民留在土地上,权益转让金被取消。我国城市化正处于关键时期,农村养老保险改革正当其时。只要我们共同努力,把好事真正办好,“新农保”就一定会成为继取消农业税、推行“新农合”之后,深受广大农民欢迎,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又一伟大变革。(李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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