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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章发布] 重庆市2009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1646名公务员简章 8月10日至8月15日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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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7 10: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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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我市各级机关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及《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2009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全市各级机关非领导职务公务员1188名(包括人民警察768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人员458名。
一、招考范围和对象
(一)常住户口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并取得国民教育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非重庆市常住户口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8月15日至1991年8月15日期间出生)。其中,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年龄为1983年8月15日至1991年8月15日期间出生(公安学类、公安技术类毕业生的年龄放宽到1981年8月15日至1991年8月15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人民警察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和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狱医岗的年龄放宽到1979年8月15日至1991年8月15日期间出生);报考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和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的年龄为1980年8月15日至1991年8月15日期间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公安、监狱人民警察,须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双眼裸视4·8以上或矫正视力5·0以上,男性身高1·68米以上,女性身高1·58米以上;报考公安刑事技术岗、狱医岗、劳教人民警察(医务人员)、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和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须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女性身高1·55米以上;报考劳教人民警察(医务人员),须裸视或矫正视力任意一眼4·9以上;报考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须双眼裸视或矫正视力4·9以上。
(六)具有国民教育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附件2)。
(八)其它要求
1.工作经历。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工作经历(包括基层工作经历、相关工作经历等,详见附件1、附件2)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其中,基层工作经历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在县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相关工作经历指从事与招考职位要求的专业、工作性质等类似的经历。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2009年8月15日。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2.不得报考的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2004年以来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此外,报考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报考:(1)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3)曾被辞退的;(4)受到警告以上(不含警告)处分的;(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7)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3.2008年、2009年已选派到我市农村基层工作的大学生,须先解除选派协议或申请取消选派资格后再报考。
三、招考方式
招考采取笔试、体能测试(限报考人民警察和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的考生,下同)、面试、体检、考察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按各报考职位竞争,分别录用。
四、报名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招考单位具体的招考指标、职位、考试类别、拟任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附件1、附件2。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09年8月10日至8月15日期间登录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入报名系统,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者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的各项内容,并上传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准确记住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初审报考资格。招考区县(含自治县,下同)、市级部门根据报考人员在网络上填报的材料,对照职位报考条件,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后的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招考区县、市级部门应下载并打印考生报名信息,供资格复审和考察时使用。
3.查询报考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于填报报名信息后的2日内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如因填报信息错误未审核通过的,可在8月17日前及时进行修改,重新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考试。报名人员应慎重选择报考单位及职位,一经资格审查通过后,报名人员不能更改报考单位及职位。(报考人员如对资格审查结果有疑问,可咨询招考区县、市级部门,联系电话见附件1、附件2)。
4.网上缴费。报考人员资格初审合格后,须在8月19日前进行网上缴费(按照渝人价〔2006〕144号文件规定,公务员笔试考试报名考务费每人每科50元,考两科的合计100元,考三科的合计150元),确认参考。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一个职位进行报名确认。网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确认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进行。
报考人员属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可减免考试考务费用。在报名确认缴费时,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县级及以上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于8月19日前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下同)到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三楼301房间,电话:023-86868812)申请办理免缴考务费手续。也可先进行网上缴费,在笔试开考前工作日凭上述证明材料到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退费手续。逾期未办理者,不得减免考试考务费用。
享受公共科目笔试加分政策的以下四类报考人员,须在报名确认缴费后于8月24日-26日到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加分确认手续:截止2009年8月15日,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服务期满取得《服务鉴定书》之后1年内以及未满服务期但已服务1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重庆)计划志愿者,持重庆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办(地址:渝中区中山四路81号,电话:023-63861558,服务热线:966520)证明;报考少数民族地区(详见附件3)公务员的少数民族报考者持少数民族证(或同时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国重庆·青年人才论坛”优秀论文获奖者持获奖证书;2006年参加重庆市“三支一扶”计划的大学生报考者,直接向重庆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电话报告,经核准后由该办统一向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提供正式名单(电话:023-86868883)。逾期未办理者,不得享受加分政策。
加分人员名单由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于2009年9月14日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三支一扶”大学生和西部(重庆)志愿者报考人员加分的公示项目为:姓名、性别、服务所在地;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加分的公示项目为:姓名、性别、民族、户口所在地;“中国重庆·青年人才论坛”优秀论文获奖者加分的公示项目为:姓名、论文篇名、获奖时间。
5.打印准考证。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并缴纳了报名考务费的,于2009年9月8日9:00-9月12日24:00登录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报名系统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按时到准考证指定的考试地点参加考试。逾期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考试
六、体检和考察
七、公示
八、录用审批与试用
九、纪律要求
十、其它
(一)公共科目合格分数线、各职位进入面试(体能测试)最低分数线、考生笔试成绩和名次,以及现场复审报名资格、面试(体能测试、加试专业知识)、体检报到等招考环节的具体时间、地点,请于2009年10月20日后登陆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
(二)招考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1.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3-86868838、023-86868837
2.笔试考务、减免考务费及办理享受笔试加分手续咨询电话:023-86868820、023-86868812
3.办理大学生“三支一扶”证明咨询电话:023-86868883
4.办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重庆)计划志愿者证明咨询电话:023-63861558,服务热线:966520
5.招考政策咨询电话:023-86868612、023-86868610、023-86868663、023-86868608
6.涉及网上报名资格初审、现场复审报名资格、体能测试、加试专业知识、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的有关问题,请直接按附件1、附件2中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招考地区部门。

本简章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参阅简章详情:
http://www.cqhrss.gov.cn/u/cqhrss/news_348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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