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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料] 《警察法案例》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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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4 10: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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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安行政赔偿
公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其人身、财产等权益损害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安行政赔偿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当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

公安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为:(1)赔偿主体是国家;(2)客观方面必须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以及由公安机关委托执行公务的组织和个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经济损害;(3)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4)属于《国家赔偿法》中所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
案例一
王某溺水死亡案
案情摘要:

2002年11月11日,王某、李某从某市A镇到B镇洪化车花厂找王某的妹妹,因其妹正在上班而在厂前大街上等候。上午10时许,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把王某、李某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关押长达17小时之久。在此期间,派出所未进行审查也未给王、李供饭。次日凌晨3时许,派出所用汽车将王、李与其他19人送至C镇某管理区的一个山坳石场里释放。因找不到出路,王、李等5人在原地转了一个多小时后走上公路,沿公路往回走了几百米,遇到C镇某管理区治安队巡逻。当治安队员用多支手电筒照在他们身上并喝令站住时,他们四向奔跑,治安队员一面放“落地爆” (一种鞭炮)模拟枪声,以震慑他们站住,一面追赶他们。王某和李某冲入荔枝园,往河边跑去,在河边的小树底下呆了一、二分钟,见两人持手电筒追过来,李某问王某是否会游泳,没等王回答,李某就下河游向对岸。王某跟着下河后,溺水身亡。

在本案的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于王某溺水死亡,公安机关应负主要责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赔偿总金额70%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问题:
派出所将王某等人收容是否合法? 某市公安局对王某的溺水死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派出所将王某等人收容不合法;(1)某派出所民警把王某、李某认定为“三无”人员依据不足;(2)派出所在对王某等人收容后关押长达17小时之久未及时进行审查违法,属行政不作为;(3)派出所未向王某等人提供用餐,以及在凌晨3时将王某等人送至偏僻石场释放的行为不适当,缺乏人权观念。
某市公安局对王某的溺水死亡负有责任,因王某的溺水死亡与公安机关的错误处理有着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人民法院认定公安机关对王某溺水死亡应负主要责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承担赔偿总额的70%的费用的处理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案例二
民警假日驾警车撞伤行人,公安机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摘要:

某县公安局民警王某周末轮休时,驾驶县局的警用面包车携带家人外出。行车途中,王某因车速过快将一行人刘某撞伤,用去医疗费用近5000元。本案在解决过程中,刘某以王某系县公安局民警且驾警车伤人为由,要求县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问题:
公安机关对伤者刘某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为什么?
评析:

公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其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的直接经济损害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民警王某假日私驾警车外出将刘某撞伤系个人行为,此次交通事故并非发生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此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县公安局对伤者刘某不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本案应由王某对伤者刘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县公安局还可追究王某公车私用的违纪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3、《警车管理规定》
案例三
行政处罚被复议机关撤销后应怎么办?
案情摘要:

某县公安局以张某故意殴打他人为由,对张某决定予以治安拘留15天。张某不服,以自己伤人系正当防卫为由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对案件进行复议后,认为某县公安局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依法撤销了县公安局对张某决定予以治安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因县公安局在张某提出行政复议期间已对张某强制执行了15天的治安拘留,复议决定作出后,张某与县公安局之间为此再次发生了争议。
问题:
县公安局对本案应怎样处理?张某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公民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错误的,应当向受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对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对公民违法拘留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据此,当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生效后,县公安局应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及时纠正本案处理中的错误,向张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解决行政侵权赔偿问题。
本案中,张某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程序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赔偿请求人张某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的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长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据此,张某首先应向县公安局提出赔偿请求,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案例四
民警刑讯逼供公安机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摘要;

宋某(男,23岁,无业)因涉嫌盗窃自行车被某派出所留置盘查,青年民警苏某某讯问时因宋某拒不供述,苏某某采取了刑讯逼供手段,用电警棍击打宋某身体,造成宋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轻微伤)。
问题:
宋某能否向县公安局要求行政赔偿?苏某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受到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民警苏某某对宋某采取了刑讯逼供手段,造成宋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轻微伤),宋某有权向县公安局要求行政赔偿,县公安局应对民警违法办案的行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损失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县公安局对宋某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应根据民警苏某某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责令其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金,并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其刑讯逼供的法律责任,从严治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案例五
民警滥用职权公安机关是否负赔偿责任?
案情摘要:

陈某与赵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陈某自感吃亏,便找到派出所民警周某(陈的朋友),让其为自己出气。周某在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以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为由,擅自将赵某某传唤到派出所留置盘问20小时,此间赵某某被关押在派出所的留置室内。此案经赵某某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后,引起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目前周某已受到公安机关的纪律处分。
问题:
赵某某能否要求公安机关对周某滥用职权的行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评析:

赵某某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民警周某滥用职权的行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周某虽然假公济私,但其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对赵某的错误留置行为属职务行为,周某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赵某某的人身权,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周某所在的公安机关应对赵某某予以行政赔偿,之后再向周某进行追偿,根据周某的过错情况令其承担赔偿金的一部或全部,并依法追究其违法违纪的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案例六
李某在拘留所受到伤害公安机关应负责吗?
案情摘要:

李某因偷窃少量财物被县公安局裁决行政拘留10天,民警蔡某认为李某态度很不老实(李某曾顶撞过蔡某),便在把李送到拘留所后,悄悄告诉关在同一监号的孙某“给他点颜色看看。”蔡走后,孙伙同其他人对李某进行围攻,并打断其两根肋骨。
问题:
李某能否请求国家赔偿?为什么?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受到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李某对在被行政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间,民警蔡某以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对李某造成的身体伤害,属于公安机关行政赔偿的范围,因此李某可以向蔡某所在的公安机关请求国家赔偿,同时民警蔡某及人犯孙某还应对打伤李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案例七
公安机关不作为造成公民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案情摘要:

某日,陈氏父子到县城卖瓜,途中被几个年轻人围住你挑我拣,有的未经称重付钱就将瓜打开,后来人越来越多,陈某无法控制局面,情急之中让其子到附近的派出所报案。值班民警听了陈子的报案说:“已经下班,下午再说吧。”遂锁上门扬长而去。结果,陈某的西瓜被哄抢一空,损失计500余元。
问题:
陈某能否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为什么?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有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按计划,应当及时查处。” 本案中公安机关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致使公民财产造成损害;属公安行政赔偿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公安机关对因其不作为行为造成公民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陈某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案例八
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案情摘要:

某日中午,某派出所民警魏某利用午休时间上街买东西,途中与骑车人李某相撞,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在相互抓扯中,李某的手臂被魏某扭伤,自行车也被魏某砸坏,经在场群众劝解双方矛盾暂时平息。事后李某共花去治疗费和修车费合计二百余元,但李某得知魏某系派出所民警时,遂持有关票据向派出所提出行政赔偿要求。
问题:
公安机关是否应对李某给予行政赔偿?为什么?
评析:

公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其人身、财产等权益损害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安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为:(1)赔偿主体是国家;(2)客观方面必须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以及由公安机关委托执行公务的组织和个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经济损害;(3)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4)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所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本案中李某的损失是由魏某的个人行为造成的,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应由魏某本人对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不应当进行行政赔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案例九
白某某行政赔偿案的证据充分吗
案情摘要:
案由:白某某诉某市公安分局行政赔偿案

原告白某某诉称:2002年10月7日晚,我因饮酒过量将某文化用品商店橱窗玻璃不小心打烂,与店主发生争执后被带到被告所属某派出所。此后,被告对我决定给予治安拘留十天的行政处罚。我在派出所期间被民警殴打致伤(有伤情鉴定书及证人证言予以证明),我向该公安局索赔但其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故我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伤情鉴定费,检查费二百元,治疗费三百元,后期治疗费二千元及十天的误工费。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控告状。2、某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书。3、伤情照片。4、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书。5、检查费、医疗费单据十张。6、后期医疗费鉴定书。7、询问笔录四份。
被告某市公安分局辩称:我局对醉酒滋事的原告依法采取必要的约束,防止其进一步扰乱社会治安是合法的,在整个过程中并无民警对其殴打的违法事实,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如下证据:1、对原告询问笔录三份。2、被告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3、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书。4、保证金收条。5、治安管理处罚呈批表。6、证人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某份。7、被告赔偿委员会不予赔偿决定书。
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
问题:
本案中,白某某行政赔偿案的证据是否充分?
评析:

本案中,原告所提供某市法医技术鉴定书仅证明原告头、胸、背、四肢软组织挫伤系被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的相应损害结果,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亦未能证明被告工作人员殴打原告的非法侵害事实,被告所提供证据证明了原告醉酒滋事的客观事实,但以上证据均不能证明原告伤情形成原因的唯一性和排他性,故不能认定原告所受身体损伤系因被告工作人员违法侵害所致。

本案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原告提供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以上侵权行为对其造成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白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案例十
某派出所侵犯公民财产权案
案情摘要:

某日上午,某派出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某居民院楼内有人倒卖淫秽、盗版光盘,该所立即派出4名警员带领4名保安队员前往该院进行治安检查。经检查院内三间当时有人的房屋,民警当场搜出数百张盗版光盘,抓获1名贩卖盗版光盘嫌疑人。检查中民警发现有一间房屋门已上锁,经向房主王某询问得知,该房系由崔某一家租住,当时崔某夫妇均外出上班,家中无人。办案人员要求房主王某打开门锁,王某告知没有钥匙。办案警员遂与一同前往执行任务的保安队员将该房门锁撬开,然后对屋内进行了仔细搜查,但未发现淫秽、盗版光盘。随后,办案警员从屋内悬挂在墙上的提包中搜查出崔某的暂住证及其妻子的婚育证等,发现崔某的实际居住地点与暂住证上的地址不一致,便收走上述证件。几位民警在对崔家检察后,未采取任何有效的保护措施即离去。崔某下班后回到家中,见房门大开,门锁被撬,忙向房主夫妇询问。房主夫妇告知其此系派出所为搜查盗版光盘所为,崔某听罢连忙进屋查看,发现准备给孩子治病用的4000元现金丢失,当即赶到派出所报案,并提交了有关证据材料。此案一直未得到解决,崔某夫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对崔某丢失的钱是否应当赔偿?
评析:

该派出所在接到群众举报之后对违法嫌疑地点进行检查是职务行为,理应得到支持,但办案民警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未能遵守相应的程序规则,特别是在对住房人暂时不在家中、且房门上锁的情况下检查房屋,没有严格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是违法的。办案民警强行撬门检查崔某住处后,未采取相应的现场保护措施即离去,致使该住房在一段时间内处于失控状态,此与崔某称回家后发现丢失人民币现金的后果,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崔某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证明其住所内存放人民币4000元具有可信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故上诉人崔某的赔偿请求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案例十一
违法办案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摘要:

某日中午,某派出所二名民警(只有一人着制服且未戴帽子)和二名联防队员进入李某住宅。当看见李某家中有人打麻将时,其中一名民警便认定是赌博。李某告知其是自家人玩,没有赌钱,并称可以拿身份证或全家照给其核对。民警不信,遂对用来打麻将的桌子的抽屉和打麻将的人身进行搜查。总共从二人身上搜查出三十多元人民币。该名民警欲没收该款,李某之夫要求其开收据,该民警便将钱摔在桌子上,并把桌布掀掉,下令把人带走,并拿出手铐,由一名便衣将打麻将的李某之子林某的左手和另一名打麻将者某的右手铐在一起。李某再次解释时,一名便衣将李某的左手拧向背部上方,致使李某上身俯卧在桌上,该民警抓住李某的右肩往后拉。李某之子林某被一名便衣用膝盖和拳头打腹部和胸部,一名便衣的小腹亦被林某踢中。后经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林某、李某身体软组织多处挫伤(轻微伤)。
问题:
公安机关对民警违法办案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评析:

该派出所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在对李某等人涉嫌赌博的事实未全面查证的情况下,违法没收从当事人身上搜查出三十多元人民币,并对当事人违法使用了手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对李某等人施以暴力,造成林某、李某身体软组织多处挫伤(轻微伤),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对办案民警派出所的行为是否侵犯李某、林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办案民警的执法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09-6-14 10:4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喝多了``忘记发了``

最近这几天```聚会太多了``

都有些撑不住了```

还好··快毕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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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4 11: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旧支持,楼主这么忙还不忘给大家带来好东西,多谢了!
发表于 2009-6-14 13: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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