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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必读:《公务员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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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14: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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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详细值此《公务员法》通过即将4周年之际,就这部法的基础知识再重赘述!以便考生基本认识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制度。
  《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律。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迈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该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一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二是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三是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四是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公务员法》明确界定了公务员的范围。如果一个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作福利这三个标准,就属于公务员的范围。此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根据该法的限定,我国公务员必须具备我国国籍,外籍人士无缘我国公务员职位。同时公务员法还规定,下列三种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还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招录机关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我国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国家级正职:一级;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副巡视员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2008年7月1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针对综合管理类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发了新的通知: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与西方国家的公务员法相比,我国的公务员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二是强调公务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三是不分政务类和事务类,强调公务员无论职务高低,其工作性质是一致的,对党和国家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也是一致的;四是公务员不是独立的利益集团,都是人民的公仆,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因此不管是在任的公务员也好,准备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也好,都要深入理解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基本精神,全面掌握公务员管理的具体制度、具体规定,带头学习好公务员法;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带头遵守好公务员法;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带头落实好公务员法,同时要自觉接受人大的执法检查和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和批评。
......
发表于 2009-3-19 14:59: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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