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试题详解(选择题部分)
永哥民法
1 A 配偶,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顺序,《民法通则》第17条。 教材第17页。
2 B 劳务,《合伙企业法》第64条。教材第26页。
3 B 结婚,《婚姻法》第8条。教材第217页。
4 C 效力待定,《合同法》第48条。教材第48页。
5 D 返还本金和利息,《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条。教材第
268页。
6 C 水牛,物的基本分类,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教材第51页。
7 A 留置权,《物权法》第230条,其余都是不动产物权。教材第95页。
8 A 李某,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01条。教材第71页。
9 D 公立医院的设施,不可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184条。教材第87页。
10 A 珠宝,动产质权的设定,《物权法》第212条。教材第93页。
11 C 善意占有,占有的基本分类,《物权法》第242、243、244条。教材第109页。
12 D 混同,债权的消灭原因,《合同法》第106条。教材第154页。
13 B 捐赠图书,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5条。教材第167页。
14 A 转卖电脑,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民法通则》第92条,教材第110页。
15 A 合同的基本分类,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合同法》第124条,教材第122页。
16 D 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5条,教材第126页。
17 C 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教材第140页。
18 A 甲,风险负担规则,交付之前原所有人承担风险,《合同法》第142条。乙不构成违约,不可抗力是免责事由,《合同法》第117条。教材第164页、156页。
19 B 1年,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合同法》第192条,教材第168页。
20 C 侵犯隐私权,侵权行为的对象,《侵权责任法》第2条,教材第206页。
21 C 财产权,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分,基本理论。
22 D 祖孙,亲属的基本分类,教材第213页。
23 C 未达法定婚龄,婚姻无效的情形,《婚姻法》第10条。教材第218页。
24 C 甲个人生活用品,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法》第18条。教材第220页。
25 B 双方协商,血亲关系的回复,《收养法》第29条。教材第232页。
26 C 张某的父母,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法》第10条。教材第238页。
27 B 代位继承,《继承法》第11条。教材第239页。
28 A 长子,遗嘱的类型及效力,《继承法》第20条。教材第243页。
29 B 遗赠抚养协议优先,《继承法》第5条。教材第245页。
30 B 共同责任与单独责任,民事责任的分类,教材250页。
31 C 连带责任,教唆侵权,《侵权责任法》第9条,教材256页。
32 A 周某独立负责,一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6条。
33 D 可以选择医院或厂家,医疗侵权,《侵权责任法》第59条。教材第264页。
34 B 啤酒瓶爆炸,高度危险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0、71、72、73条。教材265页。
35 D 林木折断,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0条。教材第268页。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试题答案(简答题部分)
永哥民法
36.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即原始取得的几种方式。所谓原始取得即不以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而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取得所有权的权利取得方式。
(1)善意取得,即无权处分人转让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如果受让人善意且支付合理价格,则在动产交付或不动产已登记的情况下,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制度。
(2)遗失物拾得,即发现遗失物并加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拾得人应该返还遗失物或交给
公安等部门招领,招领公告发布6个月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返现埋藏物、隐藏物,拾得漂流物,参照拾得遗失物处理。
(4)添附,即不同人的财产因某种原因彼此结合,或劳务和他人动产的结合,包括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情形,添附可以导致所有权变动。
(5)先占,即先于他人发现并占有无主的动产,并因此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6)合法建造,法律规定合法建造房屋等不动产,则建城市取得其所有权。
37.
继承法有以下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公民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遗产,确定继承方式,确定遗嘱继承人。任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2)继承权平等原则。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平等受法律保护。同一顺位的继承权人原则上继承份额均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权平等。
(3)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对生活困难、没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要予以照顾。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对胎儿要保留特留份。对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要保留其必要份额。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继承人作为亲属要有好协商解决相应纠纷,妥善处理遗产分割等问题。
38.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结合同过程中,由于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不被追认,或因为其他原因,使对方收到人身、财产损害,则过错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要满足以下要件:
(1)缔约当事人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即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成立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必要的通知、协助、保密、照顾等业务。
(2)客观上对方当事人有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利益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过失,缔约过失责任实行过错归责原则。
(4)违反先合同义务和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试题详解(论述题部分)
永哥民法
39.论述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和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要满足以下条件:
A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
B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2年期限的起算: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C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的限制和要求。
D由法院宣告。法院接到申请后,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3个月期间届满,(若失踪事实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同时指定财产代管人。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就是设置失踪人财产的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财产代管人的选定先由上述人协商,供法院认定。协商不成时由法院直接指定。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试题详解(案例题部分)
永哥民法
第40题
(1)乙不能行使抵押权,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抵押必须登记才能产生抵押权,题目中房屋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因此乙不能行使抵押权。《物权法》第187条。
(2)乙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9条。
第41题
(1)公鸡已经交付,归李某所有。小王被公鸡啄瞎,构成动物侵权责任,可向饲养人李某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物权法》第23条,《侵权责任法》第78条。
(2)母鸡没有交付,属赵某所有,鸡蛋作为孳息也书赵某所有。《物权法》第23条、1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