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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求助] (民法)一道民法题--特定物之债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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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9 17:21: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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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某商场看中一套沙发。因所带的钱不够,遂与商场约定,先预付500元,待第二天付清余款后取货。双方在选定的沙发上作了记号。当晚,商场失火,该沙发也被烧毁。商场要求甲付清余款,遭到甲的拒绝。下列表述正
确是( )。
  A.甲应当支付余款
  B.甲无权要回预付款,并应与商场平摊余款
  C.甲有权拒付余款,但无权要回预付款
  D.甲有权拒付余款,并有权要回预付款
  
这题答案是:D

解释说标的物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
疑问:"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自债成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随之转移,而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意外灭失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 这句话又怎么理解呢? 或者说什么时候风险转移,什么时候所有权转移啊,最好能给个案例!谢了
发表于 2012-9-9 20:50:48 | 显示全部楼层
种类、特定之债的划分没有直接联系,一般情况下动产是所有权主义,以交付转移所有权时起转移风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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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9 22:00: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参考《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原则的有关规定,一共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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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9 22:03:5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看答案就很死板 我和你说下通俗的  就是交了定金就是确保合同的履行  但是这个货物在没有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它的风险是由卖受人承担的  你知道这个就OK 了 不用去想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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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9 22: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就是别学的太死了哈  有些特定的情况是风险转移的  比如  要运送的 自卖方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转移给了买受人    因买受人的愿意提存货物的 风险也转移给了买受人 提存的期限是5年  一般情况是看货物的交付方式去确定  多理解发条别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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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10 16:48: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471623312 发表于 2012-9-9 22:46
"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自债成立时发生转移这个不就是你要的答案吗! ...

多谢,应该是正解,语文不太好,没太理解那句话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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