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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17:3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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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841236380 于 2012-7-29 17:37 编辑

李某有一个儿子两个女儿,其中儿子甲1989年死亡,当时甲有一名儿子乙尚幼。不久,李某也患病不起,随笔立下遗嘱,其所有的4间房屋及存款1000元由两个女儿丙、丁继承。后李某死亡,丙、丁分割了李某房产和存款。李某的儿媳戊认为李某生前所立遗嘱无效,她和乙均有继承和存款。李某所立遗嘱()
A  具有法律效力,丙、丁应继承分割遗产;乙、戊无权分割财产
B   无效,应该按照法定继承重新分割,甲的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乙、戊继承
C   部分无效。应该给保留应继承份额,然后在按遗嘱继承分割。
D   无效,但戊全分割遗产,应由乙代甲继承遗产


答案是C,解析如下:没有给享有代位继承权的乙保留必要的份额。乙尚属年幼,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
但是我认为选A,原因如下:首先代位继承不能在该题适用,因为代位继承适用在法定继承中。无论代为继承人乙是否缺乏劳动能力都与他无关,其次,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该题中乙是李某的孙子,不在李某继承人范围内,所以不用为他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所以选A,还请高手指教,看看俺哪分析的不对!
发表于 2012-7-29 18: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代位继承就是说他代替原来的继承人顺位继承,甲的儿子由于代位继承成了第一顺位继承人,享受他父亲的所有继承权利。也就是乙跟丙,丁是同顺位,在同顺位时候乙是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应该保留部分份额。楼主的理解前提是乙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这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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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18: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是 乙具有代位继承权  不管李某是否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乙都存在这个权利。所以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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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18:4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孙子有代位继承权!你理解有误

点评

嗯,我知道李某的孙子有代位继承权,但本题属于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而且孙子不在李某的继承人范围之内啊!李某继承人的范围为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孙子,而且你怎么理解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7-29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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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9 19: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嗯,我知道李某的孙子有代位继承权,但本题属于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而且孙子不在李某的继承人范围之内啊!李某继承人的范围为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孙子,而且你怎么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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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20:0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跟楼主的想法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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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09:47: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代位继承虽然不适用遗嘱继承,但是代位继承人还是属于继承人的。楼主可以换位思考,假如甲没死,并且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遗嘱又没给他留遗产,怎么办?代位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都属于继承人的。法律规定的是“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而不是仅限于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同样适用。
个人见解,多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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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0: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都有合情合理的一面,虽然偶尔会铁面无私,但是大多数时间是合情合理的;作为对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律制定调整,要引导人们向善(法律的出发点就是“人性恶”论)。结合法律制定原则中的科学性原则,就不难理解了,学法律要最好先看看法律基础知识,好多问题透过基本的原理就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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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0: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C是对的,虽然订立遗嘱但是没有经过公证,所以部分无效,并且遗嘱中排出了甲的老婆孩子的合法继承权,我记得有一条法规是说遗产份额必须有幼儿和胎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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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5:3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正确答案是A,但是这道题有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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