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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坛友交流]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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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6 08:3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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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以来,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满足部分国家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的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特殊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原人事部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即行废止。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现将《特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1.《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操作说明


  2.公务员录用体检表(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公务员局


  二○一○年十一月


  (此件主动公开)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I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附件1: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操作说明


  1.体检医院与医务人员在体检前应明确需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职位及项目。


  2.体检应在独立场所进行,要保持安静,减少外界干扰。人民警察体检要做到封闭式体检。


  3.考生体检前,必须详细填写报考职位。


  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5.佩带隐形眼镜的考生在眼科检查前应先摘掉隐形眼镜,再进行视力检查。义眼者应向眼科医生讲明。


  6.色觉检查: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用俞自萍等人编印的《色盲检查图》,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检查时考生双眼以距离图面60-80cm为标准,不得使用有色眼镜,考生须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


  7.单色识别能力检查方法:(1)检查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2)检查者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3-5秒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找出该种颜色。以上两种方法也可交替进行。


  8.色弱者不合格的职位,色盲者也不合格。




  9.嗅觉检查: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均不能辨别者为丧失。


  10.嗅觉迟钝者不合格的职位,嗅觉丧失者也不合格。


  11.只有特警职位才可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


  12.文身:是指皮肤刺有“点、字、图案”,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


  13.肢体(包括脊柱)功能障碍:是指因各种原因造成肢体残缺、畸形、麻痹等,以致引起永久性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


  14.本体检标准中有关数值的表述方法:凡用“低于…”词表述的,不含该数值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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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16 08:4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伙都参照对比下自己的情况,要是不放心的,可以自行去医院自检下的哦
站长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49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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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6 08:46: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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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16 09: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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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6 09: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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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6 10:20: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最新的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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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6 10:3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才知道.

点评

孤陋寡闻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7-16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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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16 13:31:57 | 显示全部楼层
tejing2010 发表于 2012-7-16 10:30
你们才知道.

孤陋寡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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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6 14:5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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