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BBS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卓美眼科专家帮你顺利入警
查看: 1665|回复: 19
收起左侧

[笔试讨论] 民法高手赶紧过来!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7-11 11: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110BBS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甲受雇于乙为其看管奶牛,某晚甲忘关栅栏,丙趁机将奶牛偷出,不料奶牛失控,将因醉酒而躲闪不及的路人丁撞倒,对此应当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是丙承担责任,但是我认为既可以向甲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丙请求赔偿,如果甲赔偿了,可以向丙追偿,原因如下:
侵权责任法83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是特殊法,特殊法和一般法在适用的时候一般先按照特殊法,所以要按照83条规定啊!
其他人怎么考虑的,说说你们的解释,为什么丙承担啊
发表于 2012-7-11 11: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高手也不知道 和你想的是一样的应该是连带赔偿 及可以追偿 问罗老师 民法泰山北斗
站长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494920
关注招警、公务员考试最新考试信息考试动向从关注站长微博起步
点击举报违法不良信息,奖励论坛积金币www.110bbs.com
为响应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110BBS特别推出举报违法和不良信息专帖。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7-11 11:52: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道选择题,选项里有丙承担责任吧。第三人引起的,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叫做不真正的连带。最终承担责任的依然的是第三人,即丙。当然这不是最佳答案,选项中有“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时,那就选这个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7-11 11:5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致人损害,应适用于《侵权责任法》83条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第83条规定明确了被侵权人的选择权和先行赔偿人的追偿权。但是题目问的是:对此应当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这是道选择题,题意问的就是最终的责任承担人,毋庸置疑,选丙。    如果是道案例分析题,你可以答“既可以向甲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丙请求赔偿,如果甲赔偿了,可以向丙追偿”,适用侵权责任法83条等等......希望不要误人子弟啊,呵呵~{:soso__8961432591078930798_3:}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7-11 11:58:45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44:}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7-11 12:02:02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44:}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7-11 12: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未央回答的好哇,假如是遗失的牛被人牵走,然后致人损害呢?谁赔偿?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7-11 12:3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首先你分析的那个侵权责任法的法条 在方向上就是错误的。 此法条适用的背景是 动物在管理人或者饲养人的掌控范围内,因第三人恶意挑逗或其它行为导致 被侵权人受到损害 。 而本题的背景是: 动物已经被偷,已经脱离了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范围,虽然丙属于无权占有人,但毕竟牛是在他的手上侵权的。所以 此情景模式下不适用你所说的那个侵权责任法83条  不知道说的对不对

点评

我认为你说的也很有道理。83条对于以非法手段占有或管理动物致人损害的承担主体没有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对于非法占有人(偷盗人)是否就是“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也没有规定。 我赞同你的观点,丙为非法占有。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7-11 13:26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7-11 12:41:5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楼主说的都对 但是注意问题谁应当承担责任 肯定是第三人啊 所有者不应当承担但是可以事先给付承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7-11 13:2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你说的也很有道理。83条对于以非法手段占有或管理动物致人损害的承担主体没有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对于非法占有人(偷盗人)是否就是“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也没有规定。   我赞同你的观点,丙为非法占有。但是题目中,由于丙是在偷牛的过程中(尚未实际占有管理牛),奶牛失控,此时应认定为第三人过错。    如果丙是在把牛偷走之后(已经实际占有管理牛),致人伤害,此时确实不再适用侵权责任法83条。此时由于丙实际占有管理动物,那么就可以认定丙为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理论依据是“谁能控制危险,谁能受益,谁就承担责任“。   这只是我这么认为的,法律对于非法占有人是否就是“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同意你的说法,并且认为如果不将非法占有人纳入“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范围,根据83条,就必然导致合法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成为责任的承担主体,这样是显示公平的。   第83条规定明确了被侵权人的选择权和先行赔偿人的追偿权。意在保护被侵权人的损害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与救济(例如出现第三人逃逸或者第三人根本不具有赔偿能力的情形)。酒逢知己千杯少,话不投机半句多...

点评

我针对这个问题 问了一下别人 我觉得按照他的回答 此题就不是那么难以理解 难以理解到我都有点钻牛角尖的地步了 其实本题 甲的忘记栓门(雇工) 导致乙(雇主)的牛 (动物侵权)被 丙(第三人)进入家里将牛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7-11 16:46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7-11 16:4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夜‘未央 发表于 2012-7-11 13:26
我认为你说的也很有道理。83条对于以非法手段占有或管理动物致人损害的承担主体没有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 ...

我针对这个问题 问了一下别人  我觉得按照他的回答  此题就不是那么难以理解 难以理解到我都有点钻牛角尖的地步了    其实本题  甲的忘记栓门(雇工)  导致乙(雇主)的牛 (动物侵权)被 丙(第三人)进入家里将牛偷走  是有陷阱的。  首先 甲的过失貌似是导致牛侵权的原因,因为甲为雇工所以 责任由雇主乙承担,但我们要注意 真正导致被侵权人丁受伤害的是 丙进入乙的院内将牛偷走 使牛收到惊吓  撞到了丁 反过来讲  乙有什么过错呢?? 自己家的门 关或者不关都是乙说的算  乙家门栓不栓 都不是导致 丁受伤的最直接原因。而且丙的偷盗行为。  其次  对于 丙 正在偷牛 和 丙已经偷了牛 在这里 不必做过多计较 因为 根据上面说的 就已经很清楚侵权人到底是谁了  最后 答案说的是最终责任的承担,即便法条规定受害人可以找管理人、所有权人,但是最终责任还是由小偷丙承担,答案没有问题   

点评

谢谢您,讲的很清楚,俺明白了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7-11 17:13
终于在题意的最终责任承担人上达成了一致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7-11 17:02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7-11 17:02:52 | 显示全部楼层
美丽的太阳 发表于 2012-7-11 16:46
我针对这个问题 问了一下别人  我觉得按照他的回答  此题就不是那么难以理解 难以理解到我都有点钻牛角尖 ...

终于在题意的最终责任承担人上达成了一致

点评

呵呵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7-11 21:33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7-11 17: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美丽的太阳 发表于 2012-7-11 16:46
我针对这个问题 问了一下别人  我觉得按照他的回答  此题就不是那么难以理解 难以理解到我都有点钻牛角尖 ...

谢谢您,讲的很清楚,俺明白了哈!

点评

没事 别客气 有题咱们再一起讨论 呵呵 我也不老 23 叫我姐就行 呵呵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7-11 21:34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7-11 21:3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夜‘未央 发表于 2012-7-11 17:02
终于在题意的最终责任承担人上达成了一致

呵呵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7-11 21:34:54 | 显示全部楼层
841236380 发表于 2012-7-11 17:13
谢谢您,讲的很清楚,俺明白了哈!

没事 别客气  有题咱们再一起讨论 呵呵 我也不老   23 叫我姐就行 呵呵

点评

嗯嗯,谢谢大姐姐!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7-12 10:35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7-12 10: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题很简单的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7-12 10:35:55 | 显示全部楼层
美丽的太阳 发表于 2012-7-11 21:34
没事 别客气  有题咱们再一起讨论 呵呵 我也不老   23 叫我姐就行 呵呵

嗯嗯,谢谢大姐姐!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7-12 13:25: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丙承担过错责任。乙不承担责任。一般情况甲承担无过错责任。题中甲只是没有关门而不是没栓牛,甲尽了看守责任,所以甲不承担无过错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2-7-12 20: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7-12 22: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雇佣的解释是乙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无图版|110BBS ( 豫ICP备2020034528号 )

GMT+8, 2024-11-27 00:26 , Processed in 0.151874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