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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回 目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简答题假想: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区别?
知识点精读: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形式意义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
形式意义民法: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实质意义的民法:一切调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民事普通法与民事特别法。广义的民法也就是实质意义的民法。
狭义的民法:是指除商法以外的民法典,其他民事规范。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事关系。
二、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点:
1 从主体方面来看: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
2 从内容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3 从利益实现方面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
1 从内容方面来看: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主要是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 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
一、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即民法的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具体形式。
包括制定法,主要体现为各个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在制定法之外,还包括习惯、判例、法理等。
宪法
民事法律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民事规范
地方性法规
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国家认可的习惯 (在我国只有经过国家认可的习惯,才能作为民法的渊源)
二、民法的适用
(一) 时间上:自实施之日起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
溯及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即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即不具有溯及力。
(二)空间:一般的原则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制定该民事法规的机关所管辖的区域
1.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
2.凡属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所颁布的民事法规,只在该政权机关管辖区域内发生效力,在其他区域不发生效力。
(三)对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依据我国法律设立的中国法人及其他民事主体,相互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均适用我国民法。
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我国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不论何种民事主体,均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民事主体在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均适用同一法律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须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当事人;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
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
3.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
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在依法的同时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应按公正、合理的精神处理民事纠纷。
4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这是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民法典中使用的概念。
5.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将有关的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或欺骗对方当事人;
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信用,认真履行各自的民事义务;
发生损害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简答)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构成条件:
1.客观存在
2.为法律所承认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私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法人;其他组织,如国有银行、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国家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选)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物权)
行为(债权)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
人身利益 (人身权)
权利(抵押权和质权)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
客观事实
是指基于客观情况产生的事实,如属于自然现象的日出日落、刮风下雨,属于人的活动的散步、读报、起床,睡觉、属于人的无意识的打鼾、打喷嚏、梦游、呓语,以及爱情、友谊都不能成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只有法律规定的客观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选择)
1、事件和行为
事件:
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其发生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例如:人的出生、死亡,物的灭失。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权利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的持续占有,权利的不行使(如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积极行使请求权)、不当得利等,都属于事件.
行为:
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
2、对行为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不合法行为
2)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旨在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事实行为:
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 事实行为一般包括:先占、生产、收益、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无因管理、创作作品、侵权行为以及作为债权表的给付行为(如交货、付款)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例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就需要立遗嘱的行为和遗嘱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才能够发生。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
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1、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
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人身权
是指以权利人的特定人身或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选)
支配权:
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请求权:
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
抗辩权:
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
形成权:
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撤销权、抵消权、介入权、选择权、追认权、解除权
3、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义务人的范围——绝对权和相对权(★★★选)
绝对权: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
相对权: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4、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
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主权利无效,从权利无效;从权利无效,不影响主权利的效力
5、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既得权和期待权
既得权: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的权利都是既得权
期待权: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如继承权和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中债权人享有的债权。
6、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利指原有的,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意思而产生的权利。
救济权是原权利受到侵害或存在受侵害的危险时对原权利产生救援性的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自我保护: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又称私力救济,如正当防卫,自助行为。
国家保护:是指权利受到侵害时,经由特定的程序获得国家机关的救济,又称公力救济,如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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