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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源入网安全责任书 信息源接入中国联通运营的互联网用户必须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信息源责任单位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的有关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应办理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按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办理备案手续,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二、信息源责任单位的信息经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不得做任何违法经营活动,并负责自身的网络信息安全。 三、信息源责任单位负责其信息服务器的维护管理和业务经营,应加强对其信息服务器的安全管理,防止被攻击、侵入。 四、信息源责任单位应对其发布信息的内容和版权负责,对其经营的信息而引起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负全部责任。 对含有下列任何信息的,不准在网上发布: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五、信息源责任单位如需要开办留言版、BBS、聊天室等交互式信息,必须在业务受理单上注明。BBS、聊天室须到河南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备案或经营许可。凡开办留言版、BBS、聊天室内容的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24小时进行检查监护,如出现问题,中国联通不予以承担责任。 六、信息源责任单位在所使用IP上自建网站的域名要提前在(www.miibeian.gov.cn)进行注册备案,未取得备案号前,网站禁止打开。用户拟增加或修改域名或增加须前置审批的内容时,须提前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并通知中国联通修改记录后才能实行,如果因以上原因造成其网络被中断所带来的损失,由其自行负责。 七、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或要求下,中国联通有权对信息源用户对外公开的信息内容通过浏览进行检查,并要求信息源用户就不适宜的信息内容进行修改和删除。 八、若信息源用户的系统运行或者提供的业务影响到全网的稳定和正常运行,或者出现重大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时,中国联通有权在通知信息源用户后,暂停信息源用户的信息发布和相应的业务。在危及全网运行安全、而按照协议提供的联系方式又无法与用户取得联系,为保证全网运行,中国联通可暂停用户设备的运行。 信息源责任单位(签字、盖章):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