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基层政法机关2011年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补录工作的公告
各有关考生:<P> 根据中央政法委等部门《关于印发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2011年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经研究,决定开展本次定向招录未开考和减少录用数职位的补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P> <STRONG>一、补录原则 </STRONG>
<P> 补录职位为在笔试、面试阶段被取消开考和减少录用数的职位,涉及15个职位18人(补录职位表附后)。补录在本次定向招录参加面试未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中进行。补录按照报考同一职位且符合补录条件的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补录名额等额进行补录。
<P> 所有补录职位均按照原职位资格条件进行补录。参加补录的考生只能在原报职位所在系统内选择补报职位;补报职位的培养层次必须与原报职位的培养层次一致;补报职位的招录对象必须与本人原报职位的招录对象一致。
<P> 本次定向招录已经公示的拟录取人员和参加研究生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补录;参加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参加补录;已经被递补进入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范围并且没有书面申请放弃的人员不得参加补录。
<P> <STRONG> 二、有关事项 </STRONG>
<P> 1、补录报名一律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进行,所有补录职位同时在网上公布。
<P> 2、补录报名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报名时间:2012年3月2日9:00-12:00;第二次报名时间:2012年3月2日15:00 -17:30。第二次报名针对第一次报名后仍然空缺的职位进行。
<P> 3、参加补录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否则视为放弃补录。每位参加补录的报名者只能填报一个职位。
<P> 4、补录资格审查工作依据考生参加定向招录时的原始报名信息进行,原始报名信息以外的信息均不作为这次补录的依据。
<P> 5、补录报名结束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确定进入补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范围的考生,并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P> 6、参加补录并已补报到新职位上的考生,将取消原报职位的递补资格。
<P> 7、通过补录进入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范围的考生,须按照招考简章规定参加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P align=right>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P align=right>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P align=right> 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局
<P align=right>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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