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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公告] 连云港市公安系统2012年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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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5 15: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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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公安机关2012年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工作与2012年全市招考公务员工作一并进行,公开招录人民警察37名。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

  报考人民警察,除符合2012年招考公务员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志愿从事公安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三)符合招考职位所规定的专业、学历等条件和要求;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1年2月7日至1994年2月13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监所医生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五)身体健康,体貌端正,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6、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8、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9、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0、因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正在接受审查尚未有结论的;

  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1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6、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2012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17、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不满五年的;

  18、201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0、2011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者;

  19、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0、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21、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或者进入公安队伍的。

  二、招考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本次招警的网络报名和资格审查与全市招录公务员工作同步,即通过网络(www.lygrc.com)进行。 时间:2012年2月7日至13日

  (二)笔试

  1、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参加A类考试。

  2、笔试内容

  《公共基础知识》(A)、《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申论》三科。

  公共科目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各科目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

  3、 笔试时间

  2012年3月11日

  上午 08:00-09:30《公共基础知识》(A)

  10:10-11: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

  下午 14:00-16:30《申论》

  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体检和体能测评

  在笔试公共科目合格的人员中,按照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评人员。体检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见附件)。

  (四)资格复审

  体能测评、体检合格的考生,在参加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或材料不全者,取消面试资格。

  (五)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原则上按1:3的比例,按笔试成绩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六)考察(政审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的成绩,计算考生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政审对象。政审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实施。遇有不合格者,分职位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七)录用

  政审合格者为拟录用人员,由招录机关向社会公示7天后,报经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核同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市公安局组织的新民警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培训或试用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四、纪律与监督

  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招考人民警察有关规定及这次招考工作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秉公办事,严肃招考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0518-85825511;政策咨询电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0518-85685731,市公安局政治部组织人事处0518-85298325。

  附件: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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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8 14: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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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8 14:02: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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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8 14:02: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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