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黑龙江省牡丹江管理局招聘公告(23人)
为创建三级医院,打造“低碳节能,环境优美,医德高尚,技术精湛,服务优质”的垦区一流医院,根据管理局《关于印发〈管理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牡垦局文90号)文件精神,管理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心医院医疗临床、医技、护理人员,结合管理局实际情况,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近三年内未受过党政处分;
3、身体健康;
4、2011年参加过管理局组织的卫生招聘考试未被录取人员不得报名。
(二)临床、医技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特需人才可放宽到专科);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3、初级职称人员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中级职称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高级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6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特需人才要求能解决本专业的疑难、特殊问题,或填补中心医院本专业的空白。
(三)护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执业护士资格;
2、具有大专以上毕业学历;
3、初级职称人员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中级职称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招聘名额
临床各相关专业医生13名;医技(超声、影像、检验)专业3名;护理专业7名。
四、招聘程序和方法
公开招聘采取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身体检查、考核、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公开报名
管理局人社局通过媒体发布招聘公告,具体组织实施报名工作。应聘人员填报《2011年牡丹江管理局公开招聘中心医院临床、医技、护理人员报名表》。报名时需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执业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应聘人员基本情况、工作履历、同意申报意见等)、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笔试考务费105元,特需人才需提供本人科研成果、发表的业务论文、本人业绩,于2011年11月28日至12月15日到管理局人才中心报名。联系电话及联系人:0467-5062276(办公室)曲芳15331837456。
(二)资格审查
1、管理局人社局、卫生局、中心医院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经管理局公开招聘中心医院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进行公示。
2、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原则上不低于1:2,否则取消此次招聘。
(三)笔试
笔试时间为2011年12月18日上午8时。笔试由管理局人社局、卫生局、中心医院组织实施,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为一张试卷,内容为报考人员临床、医技、护理方面相关专业知识。卷面100分,60分为合格,试卷成绩按30%折合总分。
(四)面试
面试时间为2011年12月19日上午8时。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由管理局人社局、卫生局、中心医院组织实施。采取现场答题和现场实际操作方式。面试考官由卫生系统专家组成,考生现场抽签确定先后顺序,面试评分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办法计分。面试实行署名打分,当场宣布成绩,面试成绩每种方式60分为合格。现场答题成绩按30%折合总分,现场实际操作成绩按40%折合总分,面试不及格者取消进入下一项资格。
(五)身体检查
身体检查时间为2011年12月22日。根据笔试和面试总成绩,按照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人员进行体检。体检由管理局人社局、卫生局、中心医院统一组织实施,管理局中心医院定为招聘人员的体检医院。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六)考核
考核时间为2011年12月25日至12月28日。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由管理局人社局、卫生局、中心医院组织实施。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业务学识水平、工作作风、工作实绩、自我要求等方面。凡体检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拟聘人员,取消资格,在及格考生中依次等额递补。
(七)聘用
拟聘人员经管理局公开招聘中心医院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公示无异议后,由管理局人社局办理调动、接收手续,用人单位办理聘用手续。
五、有关待遇
(一)聘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享受同岗位人员相关待遇,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报管理局人社部门备案。
(二)特需人才医院提供80平米左右住房一套,年龄在45岁以上的人员,10年后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年龄45岁以下者,15年后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三)特需人才医院发放一次性安家费三万元。
(四)如是极特殊人才,待遇可另商议。
六、相关要求
(一)招聘人员实行监督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全程跟踪监督。
(二)严肃工作纪律,严密工作程序。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各环节结果公开,增强招聘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应聘人员有直系亲属的工作人员均应回避。
(四)对在招聘过程中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
(五)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法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被聘用人员,应在接到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文字或电话)七天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超过期限的,取消聘用资格。
牡丹江管理局公开招聘中心医院临床、医技、护理 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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