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举报厅长”的价值在于检举权的伸张
2011年9月,河南洛阳市公安局警察李小选等人实名举报省监察厅原副厅长王文海(现任省司法厅厅长),指其98年曾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后因证人翻供未能及时处理案件。对此,王文海表示,几位民警举报他是在报复,因其查办的小金库案件得罪了民警。(《京华时报》10月21日)警察举报厅长,越听越像是奇闻。更多的情况是,副局长举报局长都难以实现。甚至有时候正副局长的矛盾还要通过拳头得以体现,警察举报厅长就更像天方夜谭了。再加上,举报的不是贪污受贿,不是包养情妇等大众新闻,而是李小选举报司法厅长开违章车且撞了人,更难以相信的是,还举报该厅长找了刚刚刑满释放的“犯人”顶了包。倘若事情属实,该厅长对于社会的危害恐怕远远比其他贪污受贿案件更加严重。
自然,举报之事在未有定论之前,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现任河南省司法厅厅长的王文海则反咬一口——这些民警的举报行为是对他的报复,因为他着手查办了几年前洛阳市公安局和“小金库”案件,得罪了几位民警。由此看来,此“奇闻”不过是一场因为个人恩怨而导致的权力斗争。至少可以肯定,无论王文海有没有撞人顶包,他与举报他的几位警察是一定存在恩怨的。
然而,此事的象征意义远远大于实际意义。与其死盯着王文海与李小选之间的个人恩怨,还不如跳出此事件来看一看正常的检举程序,审视一下当下社会中的检举权现状。从这个角度出发就会发现,此事件是否源于个人恩怨、是否是“窝里斗”这都是其次,重要的是,底层人群的检举权没有得到打压或是得到了伸张。有检举,相关部门就应该明察秋毫——王文海有没有肇事并找人顶包,则必须给公众一个交待。
站在公民权利角度讲,人人都有举报官员的权利。实际上,它是一种民主监督权利。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除此之外,《国家信访条例》中也对公民的监督权利进行了确认与保护。这也就保障了公民的检举权,或说举报权。
或许是因为我们渐渐遗忘了检举权,或许一些莫名的“诽谤案”打击了公众的检举信心,但是,检举自由的权利事实必须得到重申——检举面前,人人自由;检举面前,没有官职大小,更无官民之分。事实上,只有如此,官员的秘密才不会成为老百姓围观的对象,官员的收入才会更加透明,所谓阳光政府才能慢慢形成。(王传涛) 顶 顶顶 顶顶顶 顶顶顶顶 顶顶顶顶顶 顶 顶!!!!!!!! 顶。 仅关注洛阳文物案 厅长王文海目前也是一位正厅级警察呀,怎么会出这样的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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