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压题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于乙,随同母马转移给乙的还有马鞍和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就行使质权的范围等问题双方发生纠纷。本案中,小马驹的所有权属谁?()A甲
B乙
C甲乙共有
D甲或乙
本帖最后由 孤峰 于 2011-9-10 12:32 编辑
选A,
如果是质权,包括母马,小马驹,马鞍马鞭
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甲。孳息的所有权归属原物所有人。马驹为马所生的天然孳息,对于孳息的所有权,在民法理论上存在母物主义和控制权主义,所谓母物主义,就是孳息归母物所有人所有;所谓控制权主义,就是孳息归控制权人所有。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孳息的所有权归属,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如合同法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合同法的规定实采控制权主义,但对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民法理论一般认为,孳息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原物所有人。本案中,甲将母马出质于乙,乙为母马的控制权人,但甲仍为该母马的所有人,故小马驹应归其所有。2.乙的质权效力及于母马以及小马驹、马鞍、马鞭。质权的效力及于孳息和从物。依民法原理,马鞍、马鞭为马之从物,所谓从物是相对于主物而言的,从物是附属主物起作用,并在物理上独立于主物的物,马鞭、马鞍为马之从物。小马驹为马之孳息,依《担保法》第68条、《担保法解释》第91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的效力及于随同质物转移的从物,因此,乙的质权效力及于母马、小马驹、马鞍、马鞭。
孤峰 发表于 2011-9-10 12: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选A,
如果是质权,包括母马,小马驹,马鞍马鞭
答案是B 我纠结了一下 重新翻书 大家参考下 质物的孳息是由质物本身带来的,因此,债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质权人无权收取质物孳息,则质权人不能收取质物孳息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当事人对质权人能否收取质物孳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质权人就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鑫世纪 发表于 2011-9-10 12: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大家参考下 质物的孳息是由质物本身带来的,因此,债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 ...
只是有收取孳息的权利,但孳息的所有权不归他吧 鑫世纪 发表于 2011-9-10 12: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大家参考下 质物的孳息是由质物本身带来的,因此,债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 ...
这些东西都是质权归属里面的,乙有的只是占有权,而不是所有权。他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所以我也郁闷了 还啥模拟题来的呢 归乙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是要先用于抵扣收取孳息的费用剩下清偿主债权。 到底选啥 选第一个 {:5_550:} 哎给大家都搞密了 题海忙满
我觉得选B的可能性大些 质押期间 标的物所产生的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并以此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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