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图教育 发表于 2017-11-29 13:13:27

2017年北京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考点解析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1、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2、只适用于基层法院3、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是对第一审程序的相对简化三、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基层法院管辖;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注意】适用简易程序是“可以”,而非“应当”但是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5、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不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四、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实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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