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招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论述债权人代位权
想要考好民法学,除了平时的积累之外,更需要重点复习其中的高频考点。 【考点一】论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条件与效力 答:1.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 (4)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须具有可代位性。 3.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力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考点二】论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成立要件与效力 答: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3.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以及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中后履行义务一方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只是阻碍对方请求权的行使,中止履行合同。 【考点三】论述不安抗辩权的的概念、成立要件与效力 答: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 (4)先给付一方发现有令其对待给付不能实现的不安事由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以及效力 不安抗辩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中先履行义务一方行使。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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