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申论热点:榆林产妇跳楼自杀 谁之过
国家卫计委新闻发言人宋树立今日(7日)上午在国家卫计委的例行记者会上主动回应榆林产妇跳楼事件称,出现这样的事情让人痛心,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在此,国家卫生计生委向产妇家属表示深切慰问,国家卫生计生委已经责成当地卫生计生部门认真核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http://u2.huatu.com/uploads/allimg/170907/655406-1FZGF210P2.png 8月31日,26岁产妇马丽(化名)在陕西省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待产室生产期间坠楼身亡。这一死亡事件,因当事双方说法截然不同,陷入罗生门。马丽坠楼原因至今不明。 该事件发生后,死者家属报案,公安机关已介入。绥德县公安局向《财经》记者确认,马丽是坠楼身亡,排除他杀。 申论热点独家模拟题及详细解析 陕西榆林产妇跳楼自杀事件,引起了轩然大波,双方各执一词,事已至此,我们在痛惜两条人命消失的同时,不得不反思患者、家属、院方对是否采取手术措施持不同意见时,谁有更大决定权?如何才能不让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 综合分析: 这个事件之所以成为热点,不单单是为了给这个事件一个公平性,同时也是为了让我们更好的认识医疗规范问题。 最早版本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这个条例只是明确了患者的知情权以及其家属或关系人的签字权,并没有赋予患者的签字权。一般情况下家属可能都会遵从患者意见,但是遇到家属与患者意见相左时,医生如果听从家属意见,必然违背患者意见;如果听从患者意见,又要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和责任。这就导致了患者因为意见得不到许可而情绪化发生极端行为。 2017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只是明确了医疗机构赋予患者知情权,只字不提签字权。这就导致了执行矛盾的出现,患者意见很明确,但家属或者医生拒绝了,患者怎么办,只能忍受吗。当法律规定有悖于人情时,医生或者家属该如何取舍。但我想一个心智正常的人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干什么,而不是由别人决定。 患者的意见得不到充分尊重,又有一种人身权利被剥夺的感觉,她的情绪如何释放。所以,我们能做的就是呼吁相关部门能够依据现实情况,赋予心智正常的患者签字权。 提出对策: 医学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不仅需要医患双方在医疗行为中承担起应有的责任,更应该在价值观念中凝聚起更多“产房里的共识”。 不论是舆论在这起事件中关注的“产妇多次要求剖宫产但没得到相关方积极回应”,由此引发的关于患者自决权的争论;还是在医学界热议的剖宫产临床指征,以及无痛分娩技术在中国发展的困境,这些讨论背后都折射出一个关键性问题,就是家属、医院乃至社会对产妇的真正尊重。这种尊重,不仅是尊重产妇在面临分娩痛苦时的自我选择,更应该是对“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一人本精神的回归。 逝者为大,在整个闹得沸沸扬扬的事件当中,以及医患矛盾本来就比较尖锐的情况下,我们处理和对待事情的方向应该永远都是朝着“医者仁心”、“悬壶济世”的方向去努力,不要再让这种一尸两命的悲剧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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