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romayuan 发表于 2011-9-7 12:43:57

民法问题

今天做了一道案例分析题,我怀疑答案是不是错了,希望高人能指导一下:
甲于1999年10月1日购得高级音响,后2000年10月7日甲的表哥发现音响标明的产地与实际产地不符,甲于是以欺诈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买卖行为。问甲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答案说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该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行为成立时起算,超出该期间即丧失撤销权,原民事行为有效。但甲可以请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我不明白,这里为什么用上除斥期间?甲的撤销权不是应该从“甲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开始算起吗?除斥期间从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时算起,那么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按本案说事从哪算起?总觉得答案好像不合理

零下一度的我 发表于 2011-9-7 12:49:25

买卖行为从购买之日起算。

oh_yes 发表于 2011-9-7 13:07:24

撤销权的行使,应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时开始起算。甲在购买音响时,应对于音响的相关情况做相关了解,由于行为人自己的疏忽或者是没有给予必要的注意造成的侵权行为,视为其应该知道。所以除斥期间应从当事人购买音响当天起算。使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实用于诉讼时效,此案例实用一般诉讼时效——2年。所以,甲可以请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自己编的,不知道有啥不当的地方,望高手斧正!

asromayuan 发表于 2011-9-7 15:52:02

oh_yes 发表于 2011-9-7 13: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撤销权的行使,应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时开始起算。甲在购买音响时,应对于音响的相关情况做相 ...

你这误会了,这题很多字我懒的打。根本意思是甲就是因为是那个原产地产的才会购买,而且价格很高。换别的地方产的他不会买,而且价格也会便宜得多。不存在你说的疏忽.....

asromayuan 发表于 2011-9-7 16:23:36

sunsunbaobao 发表于 2011-9-7 16: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

司法考试我来这儿问干嘛.....是华图预测题里面的

小龙女 发表于 2011-9-8 12:23:13

{:soso_e134:}

yidingxing 发表于 2011-9-8 15:33:17

撤销权属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的期间为一年,自权利成立之日起算,此题已经超过一年,应该请求 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xingzhewujiang 发表于 2011-9-11 11:50:14

答案没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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