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笔记11
第二十五章:法定继承第一节:法定继承概述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有如下特征: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3、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的。 4、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继承人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赠抚养协议的,先要执行协议,没有遗赠协议或协议无效的,先适用遗嘱继承,按照遗嘱办理,然后才适用法定继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2、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3、父母。(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4、兄弟姐妹。(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1、法定继承人顺序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又称为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有如下特征: (1)法定性。 (2)强行性。 (3)排他性。 (4)限定性。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及其直系晚辈血亲、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节: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一、代位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性质: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承份额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的性质分为固有权说和代表权说两种主张。我国采用代表权说,即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代位继承权时受被代位人的继承权状况影响的。 2、代位继承的条件: (1)须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2)须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须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4)须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代位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 (1)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时,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时才发生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人如为数人,则不能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同按人均分遗产。只能共同继承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二、转继权 转继权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转继承人具有如下特征: 1、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因参加继承的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一种法律现象。 2、转继承是继承人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 3、转继承是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承受继承人有权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二者的性质不同。 2、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3、主体不同。 4、适用的范围不同。第四节:遗产份额的确定一、遗产份额的确定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3)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不均分。二、非继承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 在法定继承中,除依法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外,具备法定条件的其他人也有权取得一定的遗产。适当的份额一般应少于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但也可以多于继承人的所继承的遗产份额。可取得遗产的人包括两种: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以被继承人抚养的情况而定应分给的遗产,但以满足其生活基本需要为限。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抚养情况而定其应分得遗产额。第二十六章:遗嘱继承与遗赠第一节:遗嘱继承概述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遗嘱继承具有如下特征: 1、遗嘱继承的发生须有合法有效遗嘱的存在。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3、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没有遗赠抚养协议。 2、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且合法有效。 3、被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和未放弃继承权。第二节:遗嘱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遗嘱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 2、遗嘱是遗嘱人独立的民事行为。 3、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4、遗嘱是一种要式民事行为。 5、遗嘱是须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民事行为。二、遗嘱的设立 遗嘱的设立内容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 2、指定遗产的分配方法或份额。 3、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4、指定遗嘱执行人。 5、其他事项。三、遗嘱的形式 1、遗嘱形式的种类: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2、遗嘱见证人: (1)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是证明遗嘱真实性的第三人。遗嘱见证人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2)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四、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五、遗嘱的变更和撤消 1、在遗嘱生效前,遗嘱人可随时变更或撤消自己所立的遗嘱。 2、在遗嘱变更变更、撤消时,遗嘱人应当具有遗嘱能力。变更、撤消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立有数份形式不同的遗嘱,以公证遗嘱为准。 4、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则推定为遗嘱的变更、撤消。六、遗嘱的执行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被指定的人为遗嘱执行人。 2、无指定执行人的由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 3、无指定、法定执行人的,由有关单位为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享有和承担下列权利义务: 1、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2、清理遗产。 3、管理遗产。 4、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并公开遗嘱内容。 5、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赠和将遗产最终转给遗嘱继承人。6、排除各种妨碍。第三节:遗赠一、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遗赠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遗赠是一种单方面的民事行为。 2、遗赠是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 3、遗赠是一种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死后行为。 4、遗赠是只能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的行为。二、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 1、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2)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客体不同。(3)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 2、遗赠与赠与的区别: (1)遗赠是单方民事行为,赠与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2)遗赠采取遗嘱方式,由继承法调整,而赠与采取合同方式,由合同法调整。(3)遗赠是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死后行为,是一种死后处分行为,而赠与是生前行为。三、遗赠的有效条件 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赠人所立的遗嘱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4、受遗赠人须为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之人。 5、遗赠的财产须为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执行遗赠为可能和合法。四、遗赠的执行 1、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想遗嘱执行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2、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及债务后,才能在遗产剩余的部分中执行遗赠。第四节:遗赠抚养协议一、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抚养协议指公民(遗赠人、受抚养人)与抚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定的关于抚养、遗赠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 2、遗赠抚养协议是诺成性的要式法律行为。 3、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法律行为。 4、遗赠抚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 5、遗赠抚养协议是公民生前对自己死亡后遗留下的遗产的一种处置方法。二、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 1、遗赠抚养协议一经签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2、遗赠抚养协议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 楼主辛苦了 {:soso_e100:} {:soso_e100:} 顶…… {:soso_e179:} {: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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