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务员的管理应早日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今天是在“一起CU发”群里看到国家对公务员辞职出了新规定,立刻上网找了一下,果然在人民网等主流媒体网站看到了中组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竟见》),主要针对公务员辞职后丛业行为进行了规范和限制。作为一名普通的公务员,笔者认为这一《意见》的出台,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首先,近些年来,特别是十八大以后,公务员考试“热”有所降温,公务员辞职出现了一个上升趋势。甚至有媒体也称,新一波的公务员辞职潮到来了。特别是法、检系统,面对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律师从业薪酬方面的优厚条件,辞职人员更是要多于其他公务员。面对越来越多、越来越普遍的公务员辞职问题,出台这个《意见》显然就很有必要了。其次,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对《意见》的理解应该较其他公务员更为顺畅。因为无论是民法在知识产权领域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还是《法官法》、《检察官法》对于辞职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的限制,与此规定似乎有异曲同工之处。作为法检基层的司法民工,即便没有此《意见》,我们辞职后若要从事律师,也会受到限制。最后,无论是何种公务员,其在职时是从事公务活动,手中或有国家公权力,或具有从事公职的便利,与原单位或相关企业形成了各种关系,如不对其离职后的从业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就有可能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公平有序产生负面影响,甚至滋生腐败。
到此,笔者想扩展开来谈一谈。对公务员的管理,无非“入、管、出”三个方面。入,是指普通公民进入公务员序列;管,是指对在职公务员的管理;出,就是公务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退出公务员序列。此次出台的《意见》,就是对公务员“出”的规范。虽然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入、管、出”都有相关的规定,但有些细节规范的并不到位,有些条款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目前对公务员的管理很大一部分依靠的还是行政命令、意见等非法律法规的文件。所以笔者的标题是“对公务员的管理应早日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并非否定我国对公务员的管理还没有走上法治轨道,笔者想要强调的是“全面”二字,即对公务员的“进、管、出”全面依法进行管理,避免朝令夕改等原因造成的政策不稳定。比如,虽然公务员的“进”早已是逢进必考,但是每年招考公告或简章由国家公务员局或各省、区、市人社厅制定,条款的限制每年或都有变化。例如关于在职公务员参加公务员考试问题,最早规定试用期公务员不得报考,后来又规定新入职公务员未满两年不得报考,现在又规定在职公务员不得报考,这就使很多在职公务员无所适从。再如,现在国家及各省公务员都禁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报考,同时各种遴选考试又禁止参公人员报考,这等于将基层参公人员向上流动的空间全面封死,这是否从某种程度上加强了阶层固化?
本来是讨论对《意见》的看法,却将话题扯得有点远了。我期待,对公务员的管理早日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到那时,公务员考试“热”或早已不再,人们对公务员的辞职也觉得稀松平常。因为公务员,就是社会万千职业其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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