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龙江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1.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2. 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至于所有人丧失对于物的占有的情况,则由种种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种原因遗失;还有其它的情况,例如直接占有人(承租人)将物(租赁物)丢失,对于间接占有人(出租人)即所有人来讲,是为遗失物。再如,无行为能力的人的所有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能力,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而只是丧失占有,是为遗失物。但是,所有人为了安全的目的或其他考虑,将物品埋葬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一定的隐秘的场所,这时所有人并没有丧失对物的占有,因此不是遗失物,如果因年长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则为埋葬物或者隐藏物。
3.发现埋葬物或隐藏物。埋葬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埋藏物是有主物,它只是所有人不明,而非无主物。所谓隐藏物,是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
4.添附。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在内。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造房屋。混合,是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上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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