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0123 发表于 2011-9-3 19:07:10

恳请民法强人帮忙解答

1.甲乙系同事,1999年10月甲因办理出国手续向乙借款2万元,写有借条,约定在出国前返还借款。后甲出国,并在国外生活了近三年。其间,甲虽与乙一直有联系,但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2002年12月30日,甲回国,此时乙因女儿病重急需用钱,找到甲,甲当时表示尽快还钱,并在原借条上写下:2003年1月10日前还清。2003年1月15日,乙再次找到甲时,甲称其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
甲对乙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孙长江于2000年9月6日定下一份公正遗嘱,内容为:个人所有房屋一套(价值二十万元)由其妹妹孙长虹继承;个人存款20万元中的10万元由其弟弟孙长河继承,另外10万元给其女友常珊珊。2001年12月8日,孙长江又立自书遗嘱一份,改变了原公正遗嘱的内容,指定将其房屋给常珊珊。2002年7月8日,孙长江因车祸死亡。除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的妹妹孙长虹和弟弟孙长河外,孙长江没有其他继承人。孙长江的遗产包括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存款20万元,债券6万元。另外,孙长江尚欠朋友王玉山借款14万元。
(1)对孙长江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理由是什么?

孤峰 发表于 2011-9-3 19:17:06

本帖最后由 孤峰 于 2011-9-3 19:40 编辑

1.没有到期,最后相当于有写了一份借条,又开始计时,到2005年1.10到期。(2011罗红军视频原题)
2.按公证遗嘱履行。公证遗嘱效力大于其他形式。没规定的债券弟弟妹妹平分。
至于欠的钱,他弟弟妹妹先按继承6万份额承担。不足部分他们3个人按比例分

police0123 发表于 2011-9-3 19:22:50

孤峰 发表于 2011-9-3 19: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没有到期,最后相当于有写了一份借条,又开始计时,到2005年1.10到期。(2011罗红军视频原题)
2.按公证 ...

其实这个题还有一问:(2)如果孙长江的遗产已被分割,对其欠王玉山的债务应当如何清偿?根据是什么?
这个第二问我倒是知道,先由孙长河和孙长虹用法定继承的6万元债券清偿,剩余的8万元由孙长虹负担4万元,孙长河和常珊珊各负担2万元。但是那个第一问是遗产尚未分割的时候应该怎么办,我迷茫了

孤峰 发表于 2011-9-3 19:28:34

没看懂你迷茫的什么

建安书生 发表于 2011-9-3 19:30:25

偿还被继承人债务时,受遗赠人的遗赠财产不用来偿还吗

建安书生 发表于 2011-9-3 19:34:36

被继承人债务的偿还是在遗产分割前还是分割后呢

police0123 发表于 2011-9-3 19:36:44

呃,听我慢慢道来,遗产分割后,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这是我做第二问的依据;但是第一问那个是遗产尚未分割的时候,这种情况下该咋办呢?{:soso_e141:}

police0123 发表于 2011-9-3 19:37:17

孤峰 发表于 2011-9-3 19: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没看懂你迷茫的什么

呃,听我慢慢道来,遗产分割后,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这是我做第二问的依据;但是第一问那个是遗产尚未分割的时候,这种情况下该咋办呢?

孤峰 发表于 2011-9-3 19:41:41

本帖最后由 孤峰 于 2011-9-3 19:44 编辑

police0123 发表于 2011-9-3 19:37 http://www.110bbs.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呃,听我慢慢道来,遗产分割后,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 ...

这个更好办了,6万直接还债,不足部分3人按比例分,然后剩下的再继承

police0123 发表于 2011-9-3 19:48:20

孤峰 发表于 2011-9-3 19: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更好办了,6万直接还债,不足部分3人按比例分,然后剩下的再继承

那就等于处理结果跟遗产分割前一样了嘛{:5_553:}

police0123 发表于 2011-9-3 19:49:27

建安书生 发表于 2011-9-3 19: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被继承人债务的偿还是在遗产分割前还是分割后呢

第一问是分割前,第二问是分割后

孤峰 发表于 2011-9-3 19:50:21

police0123 发表于 2011-9-3 19: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就等于处理结果跟遗产分割前一样了嘛

本来就无甚区别,只是一个先拿后还,一个先还再分

police0123 发表于 2011-9-3 19:52:47

孤峰 发表于 2011-9-3 19: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本来就无甚区别,只是一个先拿后还,一个先还再分

ok,明白了,谢谢解答{:5_556:}

建安书生 发表于 2011-9-3 19:53:08

孤峰 发表于 2011-9-3 19: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更好办了,6万直接还债,不足部分3人按比例分,然后剩下的再继承

那若没有法定继承,是不是他们三个按比例偿还?关于遗赠,不应该先承担其债务吗

孤峰 发表于 2011-9-3 19:53:58

建安书生 发表于 2011-9-3 19: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若没有法定继承,是不是他们三个按比例偿还?关于遗赠,不应该先承担其债务吗

是的,一起还,遗赠跟遗嘱同时,没有先后

manbu 发表于 2011-9-3 19:53:59

有分割前也有分割后
正常情况都是分割前清偿债务的。
但是有些债务分割前被没查明就只有在分割后在继承人偿还。
这时,首先有法定继承人偿还。然后有遗嘱继承人偿还。。偿还的标准是以继承多少为限的。。

police0123 发表于 2011-9-3 19:57:49

建安书生 发表于 2011-9-3 19: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若没有法定继承,是不是他们三个按比例偿还?关于遗赠,不应该先承担其债务吗

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没有法定继承的情况下,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用所得遗产按比例清偿,不分先后。偿还的标准以继承份额为限

建安书生 发表于 2011-9-3 20:03:14

感谢诸位大侠解惑……感谢

police0123 发表于 2011-9-3 20:04:42

建安书生 发表于 2011-9-3 20: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感谢诸位大侠解惑……感谢

同谢同谢{:5_554:}

police0123 发表于 2011-9-3 21:13:53

孤峰 发表于 2011-9-3 19: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是的,一起还,遗赠跟遗嘱同时,没有先后

再问道题,如下:
甲、乙签订了一份机器设备买卖合同。因卖方乙已将该设备出租给丙,故双方约定租期届满时由丙负责交付。租期届满后,丙未交付。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只能向乙请求交付
B.甲只能向丙请求交付
C.甲不得向任何一方请求交付
D.甲可以向乙或丙请求交付

孤峰 发表于 2011-9-3 21:14:41

police0123 发表于 2011-9-3 21: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再问道题,如下:
甲、乙签订了一份机器设备买卖合同。因卖方乙已将该设备出租给丙,故双方约定租期届满 ...

人家问过了,A,无解释,就是A

police0123 发表于 2011-9-3 21:17:05

孤峰 发表于 2011-9-3 21: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人家问过了,A,无解释,就是A

...........好吧,我就记住这个答案好了,谢了

果籽 发表于 2011-9-3 21:42:29

孤峰 发表于 2011-9-3 19: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没看懂你迷茫的什么

第一题,我做的所有试题,答案都是已经届满,但是因为届满后债务人又对还钱期限重新做了承诺,所以债权人还是可以通过诉讼要回所欠的钱。

孤峰 发表于 2011-9-3 21:47:23

果籽 发表于 2011-9-3 21: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第一题,我做的所有试题,答案都是已经届满,但是因为届满后债务人又对还钱期限重新做了承诺,所以债权人 ...

那个承诺相当于重新的一份借条,这笔钱相当于届期重新开始

果籽 发表于 2011-9-3 21:52:24

孤峰 发表于 2011-9-3 21: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个承诺相当于重新的一份借条,这笔钱相当于届期重新开始

1、(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两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胡某于1987年12月向张某借的钱,直到1990年10月张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钱,其间已过了近三年,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早已届满。因此,当时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案中,胡某1990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3)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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