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neth 发表于 2011-8-31 18:46:37

政法干警毕业上班所面临的几个无奈的问题

政法干警毕业上班所面临的几个无奈的问题
(一)毕业学员在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前要进行体检。

2011年7月,省局下发《2009年试点班毕业生体检有关事项》文件。从文件内容看,明确毕业生必须参加体检(体检按2009年招录时体检标准进行,但不检测身高),体检费用需毕业生自理。据互联网资料显示,九江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也专门下文《九江市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学生体检公告》要求该批政法干警毕业生参加体检。但与外省相比较,如内蒙古自治区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2008级试点班学生定向派遣工作的通知》中却没有关于体检的任何内容。对此,我省关于政法干警毕业班学员体检是以本省情况而定还是参照全国范围的《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来执行;如果出现体检不合格的情况,如何处理,是否影响录用;报考时体检的资料还是否具有效力等等都具有较大争议。


(二)毕业学员在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前要进行政审。



同样,除了体检工作与外省有较大区别外,关于毕业学员办理录用手续前还需要进行一次政审。从学员报考开始到最后录用,共政审不少于3次。对于这一内容,我省监狱系统下发的《2009年试点班毕业生体检有关事项》中也明确要求三个招录单位要收集、制作好毕业生的档案材料(包括人事档案、毕业生原件及派遣证等材料),期间如果出现档案材料非人为损坏或个人原因遗失,影响了录用手续办理,责任由谁来担当;这种突发情况如何补救;对于未能录用的学员如何安置补偿等等存在较大争议。


(三)毕业学员在校培训期间对工作年限的参考价值。


关于毕业学员在校为期两年的培训期是否视为参加工作的工龄。至本文撰稿前暂时没有发现任何文件规定和标准,一直成为众多毕业学员关心关注的事项之一。但目前所了解到的一份外省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认真做好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2008级试点班学生定向派遣工作的通知》中第四项显示:“此次录用的人员不再进行岗前培训、统一培训,不再参加新警授衔培训,定职定级后即可上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由此可见,既然不参加新警授衔以及定职定级后即可上报评授,那两年培训期是否可以视为工作年限;关于这点,也成为一个引起争议的地方。


(四)毕业学员在校培养期间对试用期的确定与抵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认真做好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2008级试点班学生定向派遣工作的通知》中第四项显示:“此次录用的人员不再进行岗前培训、统一培训,不再参加新警授衔培训,定职定级后即可上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说明这类人员既然直接可以参加新警授衔,也就间接揭示了该批学员的试用期已被抵消所以可以直接授予警衔。我省监狱系统乃至公安系统截至本文撰稿时尚未明确下文。这一点,引起了争议。


(五)毕业学员服役年限和连续工龄对警衔评定参考。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可以视为参加工作年限,在当前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了考生退役后如何连续工龄的问题。例如:退役士兵考生退伍后国家正式安置工作的,在单位工作时间是否视为工龄;退役士兵自主择业或打工、非正式编制单位的工作时间是否视为工龄;假设现录用单位提出折算连续工龄时需出具一份《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学徒、熟练期满后定级工资审批表》时,退役士兵原单位因体制改革后无法出具(如国有企业单位)但确为正式编制时,如何衔接连续工龄等都有待进一步确定。另外,关于政法干警学员的首次授衔是各省自行规定还是全国统一标准,据搜狐网2008年6月18日发布新闻显示:“中国刑警学院2008级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改革试点班学员毕业时可获得第二学位证书,并抒授予二级警司警衔(本科生授三级警司警衔)。”这一系列问题成为了争议焦点。


(七)毕业学员录用前最高学历对于定职定级的参考。


在试点工作中目前存在这一情,即培养院校发给的文凭可能为专科或本科,但学员在培训期间可能通过考试取得了国家承认的更高学历,或高于专科或高于本科。那么在定向单位办理录用手续时,是以培训院校的学历作为依据还是以最高学历作为依据,关于这一内容目前笔者尚未发现有关资料或文件规定。所以说,也将可能成为争议的环节之一。


(八)毕业学员原工作单位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手续的转移与办理。


毕业学员中如在报考前有正式工作单位的,关于其本人在原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如何进行转移;当原单位将其相关资金进行冻结停止时,如何办理支取;其他相关的各类资金关系转移办理如何进行等等,这些都成为必须解决处理好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涉及到多个单位部门,办理难度大、牵扯精力多,成为一个重点难点问题之一。

新青年9号 发表于 2011-8-31 18:56:42

看看

nicewqx 发表于 2011-8-31 19:01:08

所以这是新政策~1?

729301125 发表于 2011-8-31 19:11:07

其实这个贴很好,很多人关心,期待解决

147258369.000 发表于 2011-8-31 19:16:48

政法本身就是一个悲剧···国家政策的一次试行/
09更是一次试行/   政策的本身就缺乏一定的配套设施·········

smile糖果 发表于 2011-8-31 19:27:05

{:soso__5899155349195397284_3:}大概看了一下头都大了,

阿三三 发表于 2011-8-31 19:27:21

有道理。

135 发表于 2011-8-31 19:37:10

{:soso_e100:}

jessie 发表于 2011-8-31 19:39:40

这,这?有这么复杂啊

阿米︻┳阿呷 发表于 2011-8-31 20:18:04

{:soso__7308853748575844401_4:}不想继续看下去了~~

syyzz 发表于 2011-8-31 20:23:53

有点长 不怎么想看下去

5741514 发表于 2011-9-1 14:39:57

这个帖子太好了。希望管理员置顶,然后大家一起讨论,如果有消息就在这里面对大家公布,解决大家的疑虑。
顶你。给力。

youbx1987 发表于 2011-9-1 16:05:13

看看

370475739 发表于 2011-9-1 17:28:57

这个贴很好很好很好

wik12 发表于 2011-9-1 19:22:20

哈哈

一柱擎天 发表于 2011-9-1 19:36:22

{:soso_e100:}

烽火人生 发表于 2011-9-1 19:41:53

{:soso_e100:}

潇缃孖 发表于 2011-9-1 22:52:51

{:soso_e130:}

ybw110 发表于 2011-9-1 23:03:16

学习啦!谢谢

天涯孤鸿 发表于 2011-9-9 23:24:05

顶一下

lioumangying 发表于 2011-9-10 08:05:48

娜小琦 发表于 2011-9-10 10:54:18

看不进去{:soso_e149:}

609421285 发表于 2011-9-10 15:08:34

{:soso_e150:}

ヤ吵吵o 发表于 2011-9-10 16:06:01

{:5_551:}

小杨爱你 发表于 2011-9-10 16:07:45

没天理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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