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6-12-27 20:40:28

2016年12月25日四川宜宾县直机关遴选工作人员面试题

2016年12月25日四川宜宾县直机关遴选工作人员面试题
有题本、有纸笔。15分钟,审题思考时间5分钟,答题时间10分钟
请阅读以下材料并回答问题(思考时间5分钟,答题时间10分钟)
材料:近日,河南省公安部门表示,在为期一个月的文明交通安全月主题活动中,将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并实行交通违法抄告制度,个人交通违法信息将被抄告至所属单位。不少网友称赞抄告制度是管理模式的创新,有利于加大违法成本,强化社会守法意识,但也有网友认为此举于法无据,涉嫌滥用执法权。
多地探索“丢人惩罚”
  据了解,此次河南交通违法集中整治活动,不仅包括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还将一些常见的不文明交通行为纳入到了管理。根据规定,行人过街穿越隔离设施、出行做“低头族”、行人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过街不遵守交通信号灯,机动车驾驶人不礼让斑马线、右转不让行人、不有序停放、开车打手机、不系安全带、闯红灯、超员超载等行为均在集中管理范围内。
  交通违法信息抄告给单位,实行“丢人惩罚”,河南省并非“首创”。2015年9月,成都市交管局就针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实施了抄告制度,规定除接受交警教育外,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单位或其社区;今年6月,杭州市出台规定,党员严重交通违法将抄告纪检监察机关。
创新管理还是执法权泛滥
  交通违法信息抄告单位,是管理的创新还是交管部门执法权的“任性”,引发网友争议。
  网友“冯雷猛”说,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绝,足以说明当前的交通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创新执法管理模式十分有必要。
  不少网友认为依法治理和道德约束相结合,更有利于解决交通违法问题。网友“来去一生”说,抄告制度就是将道德约束引入到交通管理,堵住一些人“不是大事,没有关系”这种钻空子、不守规矩的思想漏洞。
  然而,一些法律人士对抄告制度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网友“乔志峰”认为,警方只要严格执法,依法惩处违规,就不需要对个人实施额外的“示众羞辱”。
  还有律师认为,法律并没有赋予交警抄告的权力,而且将个人的交通违法信息抄告给单位,有“职工犯法,单位受罚”之嫌,既令当事人心中不满,也会让单位感到无所适从,并且将个人信息抄告给单位也涉嫌侵犯个人隐私。
交通管理模式仍待创新
  针对社会上的一些质疑声音,日前河南省公安厅对抄告制度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河南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苗雨露表示,个人交通违法信息抄告,是针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驾驶私家车时出现的违法行为,在具体实施中还是有一些难度,一些机制有待于进一步理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于丹丹认为,交通管理模式的创新十分有必要,而且抄告制度并不能简单地被判定为行政违法。于丹丹说,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交管部门将个人交通违法信息抄告单位等的行为并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并没有增加公民的负担或者限制其权利,只是为了增加行政执法的效果。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则表示,抄告制度的执行要考虑到可能诱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纠纷,或将导致新矛盾产生。韩骁说,由于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用人单位对交通违法的员工进行处罚,如果有企业因此对员工进行处罚,很可能会诱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纠纷,导致不必要的劳动人事争议。
问题
1、你对河南省交警部门实行的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对交能违法行为抄报给所在单位。怎么看?
2、你是某县交警部门工作人员,领导要你组织一次遵守交通法规的倡议活动,你如何做?
3、召开活动的记者发布会,现场有记者质疑这个活动,你作为发布会的主持人。会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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