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1-8-14 09:36:41

济宁市高新区2011年招聘28名中小学教师简章

 附表一:济宁高新区2011年招聘教师计划表.doc  附表二:济宁高新区2011年招聘教师计划与招聘单位岗位设置.xls
  为加强我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济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济人字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招聘部分中小学教师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招聘范围和数量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往届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高新区常住户口未就业的毕业生(不包括定向委培生和已经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招聘28名;济宁市范围内在职杏坛名师、特级教师、省市教学能手,招聘12名。
  三、招聘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现象。
  2、报考的毕业生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招聘具体条件要求及岗位设置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3、未就业的毕业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1年8月1日以后出生),杏坛名师、特级教师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1年8月1日以后出生),省市教学能手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6年8月1日以后出生)。
  四、招聘程序:
  1、报名。2011年8月13日-14日由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人事劳动保障处(组织部)、纪工委共同组织,在山推大厦九楼会议室现场报名,报名时需携带以下材料:(1)未就业毕业生携带户口薄,身份证,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在职教师携带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相应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同版照片4张。
  报考人员需填写《济宁高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每人限报一个类别的岗位,毕业生报名人数低于招聘计划数3倍的(在职教师低于计划数2倍),相应减少招聘计划直至取消招聘计划。
  2、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人事劳动保障处(组织部)、纪工委共同承办,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可持相关证件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笔试。在职教师不参加笔试,直接参加面试。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
  3、笔试。2011年8月18日笔试,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时事政治、写作、教师法,考试时限150分钟,满分100分。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按所报考类别岗位由高分到低分,以招聘计划1:2的比例(在职教师按不低于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并在济宁高新区网站公示,公示期3天。
  4、面试。2011年8月24日面试,面试主要测评教学能力,以说课的形式进行,时间不超过15分钟,满分100分(在职教师面试分数达不到80分的不予录用)。说课主要考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和组织课程,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方面的能力。
  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各占50%的比例计算出考生总成绩。根据总成绩,按所报类别岗位由高分到低分,以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在职教师按面试成绩以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并在济宁高新区网站公示,公示期3天。报考同一类别岗位考生,如出现总成绩相同的按以下顺序确定①学历高者②面试成绩高者。
  5、体检。对进入体检人员进行体检,标准参照省人事厅、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人发5号)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因体检不合格致聘用人员达不到招聘人数的,可按所报考类别岗位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6、岗位选择。①按报考类别岗位和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由个人自愿选择对应岗位。②报考同一类别岗位的考生,如出现总成绩相同的按以下顺序选择对应岗位A:学历高者,B:笔试成绩高者。③个人选择对应岗位一经确认(签字),即不得更改,否则视为弃权。
  7、录取。经审查无误,体检合格且选择对应岗位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济宁高新区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区人事劳动保障处颁发《聘用通知书》,凭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在职教师由区人事劳动保障处按有关程序办理调动手续。为鼓励优秀教师来高新区工作,对在职杏坛名师、特级教师按每人每月800元发放特教补贴。
  五、组织领导
  这次招聘工作在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高新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次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济宁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济宁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处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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