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重点法条指引】《宪法》第33条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在《宪法》第33条中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款规定的具体含义是指,国家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均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目的,如果国家权力有侵害人权的行为应当依照宪法予以撤销。这表明我国已经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宪法的重要原则,其体现的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的重大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达到一个新水平的标志。 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人权主体非常广泛。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决定了我国享有权利的主体的广泛性,在全国人口中占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是人权的主体。 二是权利内容非常广泛。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规定在宪法中落实为具体的权利内容,这些权利内容主要规定在现行宪法第二章第33条到第50条,被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人身人格权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并且在总纲中也有公民权利的相关规定,如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继承权、民主管理权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对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对我国的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尊重和保障人权,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要更加注重权力和权利的平衡、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通过立法,合理配置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具体到我国的立法实践,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原则,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对人民负责。立法为民,重点在于依法配置权力,一方面要确保行政权力可以依法得到有效行使,另一方面要对行政权力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地行使权力,确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的侵害。 第二,将指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尊重与保障人权”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摆正自己的位置,履行公仆职责,任何政治决策和管理措施,都要考虑人民的利益。人权意识也有利于发扬民主,抑制官僚主义。管理者不得滥用手中的权力,更不得颠倒主仆关系。 第三,将指导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经济发展应该是以人为本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还要求我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 第四,指导人与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权与自然的关系上,现代人必须认识到,只有尊重自然规律,使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才能使人享有人权。 1. 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下列说法正确是哪一项?(单选题) A. 我国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B. 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规定在我国宪法第三章 C. 我国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D. 我国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答案与考点提示】D。本题考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内容。宪法中直接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是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因此,选项AC都不正确,选项D正确;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规定在我国宪法第二章中,因此,选项8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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