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新大纲的问题!
因为没有官方的教材,我现在就是用2010年的教材与新大纲对比、补充、修改!现在发现了几个问题,请各位大大给予帮助!一、新大纲上说删除了法人的学理分类?具体是指那些?
二、新大纲上是否把“民事法律行为”更名为“民事行为”?是更名,还是内容有变化?我是按照2010年的教材复习,只是在复习的过程中把“民事法律行为“的这个名称变为“民事行为”来记忆,这样是否正确?
谢谢各位大大,希望能有正确的答复!
变得不只这一点呢吧 多着呢 以钢为纲,以本为本
{:soso_e117:} ppj2zxp 发表于 2011-8-8 17: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变得不只这一点呢吧 多着呢
其他的我自己没什么疑问.你能就问题帮我解答下吗? wmscc 发表于 2011-8-8 20: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以钢为纲,以本为本
小弟才疏.我就是不知道怎么对照大纲了,所以提出以上疑问,望解答 不想游泳的鱼 发表于 2011-8-10 17: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其他的我自己没什么疑问.你能就问题帮我解答下吗?
不好意思,我不是科班儿的,不过吧,我知道百度
民事行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需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非法的,无效的。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注意事项: 1.民事行为并非成立时即生效。、 2.民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就发生法律效力,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3.如果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转化为民事法律行为。 记住这几种,以后就不会混了,只有这五种:合同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收养行为,处分行为,赠与行为,奖励和获得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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