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起河南退役士兵享多重安置政策 服役满12年安排工作
日前,河南省政府正式印发《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豫政〔2014〕20号,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享有补助、贷款、贴息等多项优惠 《办法》明确,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安置地县级政府给予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
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在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都有扣减。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办法》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该优先录用退役士兵 《办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相应编制及岗位空缺的,应当按一定的岗位空缺比例优先用于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录职工时,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职工总数不足100人的企业,可以隔年安排。
退役士兵享有免费职业培训和高等教育优惠等政策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被评定为1至4级残疾的退役士兵由国家供养终身 《办法》明确,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对于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应计算为工龄 《办法》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分总则、移交和接收、安置、保险关系的接续、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50条,自2014年2月23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89年9月20日省政府发布的《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记者 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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