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米阿朵 发表于 2011-8-1 11:52:42

民法问题求正解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问题: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约定了交货地点的,在交付之前标的物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如果既是在途买卖,又约定了交货地点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呢?求原因及答案。谢谢啦~

零下一度的我 发表于 2011-8-1 12:14:23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约定了交货地点的,在交付之前标的物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既然当事人有约定了交货地点,那么适用在买卖合同中如果约定了交货地点的,在交付之前标的物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所以你说的情况由出卖人承担。

阿米阿朵 发表于 2011-8-1 12:16:21

零下一度的我 发表于 2011-8-1 12:14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在 ...

哦,知道了,谢谢,哈

零下一度的我 发表于 2011-8-1 12:23:00

阿米阿朵 发表于 2011-8-1 12: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哦,知道了,谢谢,哈

呵呵,喜欢学习法律而已,其实民法学好后干什么都不会吃亏

夏易累 发表于 2011-8-1 15:22:09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已经约定了交货地点,所以不由买受人承担,而由出卖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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