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政法干警民法学答案(本科)
一、单选题1.D.【解析】《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强买强卖违背了民法的自愿原则。本题选择D项。
2.D.【解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是表意人选定的、作为意思表示效果发生或者消灭控制手段的、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有不同之处,附条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附期限是一定会发生。根据题中可知,一年内结婚应该属于条件,而且是延缓条件。本题选择D项。
3.C.【解析】甲乙合伙因经营不善导致合伙债务,这是对外民事责任责任,个人合伙的对外民事责任指全体合伙人就合伙债务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合伙企业对第三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本题选择C项
4.B.【解析】法人分为四种类型,分别是机关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在选项中。AC属于机关单位法人,D属于企业法人,只有B项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本题选择B项。
5.D.【解析】自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后立即生效。本题选择D项。
6.B.【解析】可撤销民事行为,当事人须自行为成立时起一年行使撤销权,逾期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题选择B项。
7.C.【解析】滥用代理权主要包括三种情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ABD都属于这种情形,只有C项不正确。因此,本题选择C项。
8.A.【解析】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①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②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损失;③相对人有撤销权。因此,本题选择A项。
9.C.【解析】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本题只有林木都是不动产。本题选择C项。
10.B.【解析】动产的所有权从交付时起移转。交付方式主要有四种: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本题中属于简单交付。1月10号是交付之日,取得所有权是以交付作为标准,本题选择B项。
11.A.【解析】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只有A项属于宅基地使用权。
12.B.【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3.D.【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14.A.【解析】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15.A.【解析】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16.C.【解析】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单方行为。免除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免除债务是债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此意思表示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可由债权人作出,也可由债权人的代理人作出。免除债务的行为为无因行为,债权人或者其代理人免除债务的原因何在,在所不问。债权人免除债务一般应向债务人为意思表示,向第三人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不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但向债务人的代理人所为的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发生免除的效力。
17.B.【解析】《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18.B.【解析】《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19.A.【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0.C.【解析】《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1.B.【解析】《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应予鼓励。
22.C.【解析】《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3.A.【解析】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已身相对而言)的旁系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只要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都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4.B.【解析】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这种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还未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时,再与他人结婚,从而构成重婚。这里即包括与他人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却与他人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事实婚姻。重婚不仅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而且也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明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5.D.【解析】本题考查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
26.C.【解析】本题考查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收养法》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27.A.【解析】本题考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28.B.【解析】本题考查遗嘱的效力,《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29.A.【解析】本题考查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① 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效力);②遗嘱合法有效;③指定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小刘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视为接受继承。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30.A.【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此,某报用假消息侵害了某歌星的名誉权。本题选择A选项。
31.C.【解析】本题考查侵权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物件损害责任。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32.D.【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责任的类型,根据民事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内容,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是指由民事违法行为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人得到财产上补偿的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非财产责任是指为防止或消除损害后果,使受损害的非财产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
33.B.【解析】本题考查医疗损害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34.C.【解析】本题考查侵权责任的免除事由,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35.D.【解析】本题考查职务侵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
二、简答题
36、简答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答案】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18周岁以上;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A.十周岁以上;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A.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其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
37、简答所有权的内容
【答案】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占有: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
使用:指在不毁损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
收益:收取所有物所生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
处分:指对所有物依法予以处置,是所有权的核心,是所有权的基本权能。
38、简答遗嘱的形式。
【答案】
①公证遗嘱:须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须采用书面形式)
②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部内容,由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③代书遗嘱:由本人口授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书,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代书人可同时是见证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须在遗嘱上签名。
④录音遗嘱: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的见证内容应同时录制在录制遗嘱内容的录音或录像上。
⑤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三、论述题
39.论述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案】在民法理论上,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理论,可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大基本类型。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1、 有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2、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损害系合法权益受侵害所致;二是损害具有可补救性,即所受损害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补救;三是损害的确定性,即损害事实确实发生,并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
3、 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4、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除须具备上述各要件外,还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条件。亦即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时,一般侵权行为才能构成。
四、案例分析题
40、【答案】(1)甲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所提出的的先付部分货款的要求。因为此时甲具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任何一方均无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构成要件:①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双方均无先履行的义务;③对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④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案例中,甲乙约定,交货同时付款,说明二者义务履行没有先后顺序,此时甲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甲有权拒绝乙公司所提出的的先付部分货款的要求。
(2)该批货物损失由乙公司承担。因为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案例中,乙公司未交货期间因地震货物灭失,因此,由乙公司承担货物损失。
41、【答案】(1)王某和刘某的婚姻不能自然恢复,因为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已经再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需办理复婚手续。
(2)王某有权要求儿子返还因继承取得房屋,因为宣告死亡撤销的后果是: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本帖最后由 蓝小落 于 2013-9-22 18:42 编辑
选择题全对了,后面那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写错了,其他都对。侵权责任第一个加害行为写成了侵权行为。其他基本都答对了,能考多少分?而且你这好像有俩题的题目不太一样吧。12题地役权那个,问得好像是地役权的生效条件。28题还有遗嘱那个,问得好像是因胁迫所为行为的效力。不知道我回忆的对不对? 我选择题错了两道,想请教一下前辈两个问题,我答得可能有点差别,不知道影响大不。第一个是所有权的内容中的使用权,我写的是依法对所有物加以利用的权利 而且我都是写的权利,全部都写的是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第二个是案例分析题的第二小问,我回答为什么的时候写的是:因我国民法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履行期限的,因出卖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的,该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不知道这两个影响大不大 我选择题错了两道,想请教一下前辈两个问题,我答得可能有点差别,不知道影响大不。第一个是所有权的内容中的使用权,我写的是依法对所有物加以利用的权利 而且我都是写的权利,全部都写的是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第二个是案例分析题的第二小问,我回答为什么的时候写的是:因我国民法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履行期限的,因出卖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的,该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不知道这两个影响大不大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