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lianoffcn 发表于 2013-8-23 11:05:18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申论提出对策题演练:“过劳死”

各省政法干警考试公告陆续发出,基本确定考试时间为9月21日,中公教育专家建议考生们此刻要进入备战状态,做练习题是必不可少的一种训练方法。 一、给定资料
近日,“过劳死”引起职场白领的热切关注,要高薪还是要自由,成为摆在白领面前的必答题。年轻白领由于工作上的高度压力致使健康受损甚至猝死的现象逐渐增加。这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病。
南京一家IT外企中层经理杨亮(化名)胸部剧烈疼痛,突发大面积心肌梗塞,再也没有醒过来。令人惋惜的是,他只有30多岁。这是2012年4月份以来,南京市第一医院接到的第30个猝死病例,医院急诊科副主任秦海东表示,往年中青年猝死病例占猝死病例不到10%,2012年南京中青年猝死病例已经升高到20%左右。生活作息不规律、生活压力大,成为年轻猝死病患的共同原因。
杨亮是一家IT外企公司的中层经理,这份工作脑力劳动强度特别大,应酬、加班,出差更是家常便饭。往往一个研发项目,需要通宵工作,在公司一夜不回家也是经常的事情,他的老婆都不知道自己的丈夫每天究竟工作到几点钟。在2012年春节之后,杨亮的工作压力似乎更大了,周末休息陪陪家人俨然是一种奢侈。
患者杨亮的爱人说,丈夫早晨突然感到胸闷,浑身无力动不了,就向单位请假不上班。到了8点多的时候,杨亮浑身冒冷汗,直喊胸口疼。家里人一看不对劲,就赶紧送到医院。虽然经过全力抢救,但是由于心肌梗塞的面积过大,杨亮遗憾地离开了人世。
就“过劳死”是否可以享受相应补偿,劳动部门有关人士表示,在中国目前劳动保障范畴内不存在“过劳死”的概念,仅认定“过劳死”无法取得相应补偿。这位人士表示,“过劳死”在劳动保障范畴还无法进行分析,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亲属希望得到补偿还必须按照劳动部门已有的规定办理。进一步说,这种情况要获得补偿,首先看死者是否加入工伤保险,其次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具体分析时间、地点等多种因素而作出判断,确实符合规定的可以得到补偿。
“过劳死”一词源于日本,英文中的“过劳死”(Karoshi)一词,是直接借用了日语的音译。据调查,日本每年至少发生10000起与工作相关的死亡。
1994年日本劳动省正式把工作过度列为“职业灾害”,把“过劳”正式列为职业病的一种,“过劳死”被写进了日本法律,并不断得到完善。1988年,日本就开通了一条全国性的“过劳死热线”,出版了一本指导工作过度的工人的自助手册。近年来,日本着力推动过劳死认定赔偿制度,通过了一项规定对“过劳死”受害者家庭赔偿的法律。日本法律所认定的“过劳死”,主要是指因工作劳累、工作压力导致心脑血管疾病致死的现象。因工作压力等原因导致精神抑郁而自杀的,则被称为过劳自杀,也属过劳死范畴。

2001年底,日本对“过劳死”的相关法规作出修改。比如,判断雇员是否因工作过度而死亡时,过去只考察雇员死前一周的工作情况,新规定则将考察时段延长到死前的6个月,考察在最后的2到6个月里,每月加班是否超过80小时,以此作为判断“过劳死”的依据。一旦被认定为过劳死,死亡职工的家属会获得高额赔偿。最轰动的事件,是丰田一员工过劳死案历经5年在2007年结案,家属获得了优厚的赔偿金。
在我国,从事脑力劳动的企业白领高强度、超时长、极度破坏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现象同样存在,这也被形象地称为“白领血汗工厂”。有媒体报道,我国每年有超过60万人死于过度劳动,其中知识型员工占七成左右,而且“过劳死”还有逐步年轻化的趋势。
但事实上,虽然舆论大肆宣传,但世界上只有日本等个别国家将“过劳死”视为因工死亡,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对“过劳死”专门立法。我国《劳动法》中对“过劳死”没有明确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过劳死”亦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这就意味着,“过劳死”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认定“过劳”和“死亡”之间的联系非常困难。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有两种情形,一是“应当认定为工伤”,“过劳死”不同时具备这一情形所要求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三大要素;二是“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只有在工作岗位或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可“视同工伤”。同时,我国法定职业病目录有10大类115种,“过劳死”也不在其中。
二、作答要求
给定资料中提到,大城市中普遍存在白领生活压力大,超负荷工作,甚至出现为此付出生命代价的“过劳死”问题。请你针对此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
要求:
(1)分析问题客观、准确;
(2)所提出的对策具体、有针对性、切实可行;
(3)条理清晰,表达简明。字数不超过400字。
三、参考答案
造成“过劳死”的直接原因是城市中白领由于工作压力和工作劳累导致心脑血管疾病突发;但根本的原因是我国当前劳动者保障方面的法规设计存在一定缺陷,对“过劳死”、“过度劳动”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或惩罚性规定有所缺失,造成了企业在惨烈的市场竞争中,无所顾忌地过度使用劳动者。
对此,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以避免类似事件继续发生,保护劳动者权益,挽救生命。首先,立法机构应当借鉴日本等国的经验,加快推进“过劳死”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权益;其次,在法律法规完善之前,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在现有法律法规范围内,防止过度加班、非正常加班等现象的发生;再次,作为劳动者,应当自觉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加强自身身体素质锻炼,定期体检;最后,加强对用人单位教育宣传,使其提高合理使用劳动力、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自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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