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凡 发表于 2013-7-18 11:54:37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开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公告

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1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外网http://fy.my.gov.cn/上发布):
一、招聘岗位
合同制驾驶员1人,限男性。
二、招聘对象
常住户口在绵阳市辖区(居住在游仙区沈家坝沈福街8号临江花园附近或红星街绵州大剧院附近)内的公民。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GCD(泛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建立共产主义社会为目标的工人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人民法院工作。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3、身体健康。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被开除公职的;
(4)其它原因不适合从事人民法院工作的。
(二)驾驶员具体条件
1、年龄:25周岁至45周岁(1968年7月11日至1988年7月11日出生)。
2、持A1照驾照,驾龄3年(含)以上。
3、文化程度: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身高:男身高1.65米以上。
5、视力:双眼裸视力5.0以上或矫正视力5.1以上。
6、其他条件:体形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口吃、色盲、色弱、纹身、重度平跖足。
四、招聘程序及办法
(一)报名及资格审核
本次招聘报名采用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核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包括报名时的现场资格审核、考核工作中的资格复审以及办理聘用手续时的资格确认三个环节。在资格审查的任何一个环节中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均可取消其报名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1.报名时间:2013年7月15日至7月19日(工作时间为每天早上9点至12点,下午1点至5点)。
2.报名地点: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人事处(科创园区子云路北段62号)。
3.报名应携带的材料:户籍证明、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毕业证、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与聘用岗位有关的其它材料(以上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免冠2寸彩照2张。
(二)考试
考试分为技能测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其中:技能测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
1、技能测试
机动车辆驾驶路考,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2、面试
按照3:1的比例,从技能测试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最后1名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
面试主要考察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举止仪表等。
面试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
按照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对象。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果为准。
体检的时间另行通知,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检者承担。
(四)考察
考察工作由中院政治部组织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考察内容主要包括现实表现、道德品行、家庭情况和是否符合报考条件等。
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五)公示
对考察合格人员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外网http://fy.my.gov.cn/公示7天。
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或调查线索,凡以匿名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公示期满后,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公示期间被公示人因被举报查实取消拟聘资格和在办理聘用手续前自动放弃的,不再递补。
(六)签定劳动用工合同
新招聘的合同制工作人员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定为期5至9年的《劳动用工合同》(聘用合同期间包括试用期),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其劳动关系。
五、合同制工作人员待遇
(一)工资待遇
驾驶员每月固定工资1200元;
出车补贴、出差补贴及奖金执行本院同类合同制工作人员待遇标准。
(二)其它待遇
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工作期间因公受伤、致残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参加行政、事业等单位的招聘考试,被录用、聘用的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因违纪违法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六、纪律与监督
本次招聘工作严格按公告执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弄虚作假的应聘人员,一经发现,取消考试和聘用资格,已经被聘用的予以解聘。
本公告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联系人:张先生电话:13890156662,0816-2326686
监督举报电话:2326622



二0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警之路 发表于 2013-7-24 11:14:03

拿分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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