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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河南省人力资源厅招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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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0 08: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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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0 08:03: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好,我们要号召全国的大学生村官特别是河南省的村官联合起来声讨这个违反中央规定的,没有公开的人社部发(2010)52号文件
这个没有对外公开的文件,到底有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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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0 08: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去声讨吧。  不知道还有政审么, 你懂得。。。。
长假结束马上都面试了,已成定局了。
还是安心的在基层服务吧,暑假的政法干警对村官有定向职位的。好好准备吧
 楼主| 发表于 2011-4-30 08: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QQ:360465154 欢迎加
发表于 2011-4-30 08: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1-4-30 08:3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反映问题,不影响政审
发表于 2011-4-30 09: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4-30 09:55:2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1月,河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发布“2011年河南省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简章”,规定服务基层类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河南省目前在岗,截止2011年6月30日连续计算任职满3年,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干部.....”,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5】18号)《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对工作2年后报考公务员的,要采取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通字【2008】18号)《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第四条第5款规定: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享受放宽报名条件、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豫办【2008】16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我省县级及以上机关公务员的,给予总分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以上三个文件都明确规定大学生村干部需在村任职2年以上就能参加县级以上公务员招录考生,而不是3年。此外,豫办[2008]16号文件下达的选聘大学生的时间是在2008年6月26日才下发,经宣传、组织、发动、招录大都在9月以后才进行招录的我省第一批大学生村干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时间是在岗,且截止2011年6月30日之前连续计算满3年,而事实是截止6月30日之前我们大都不满3年,如果满3年就解聘了,不会在岗,因为河南省大村办目前还没有出台续聘政策,那么意味着我们这些考生资格都不符合要求。

我们多次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南阳市有关部门反映,他们以人社部发(2010)52号进行敷衍搪塞,这个文件不仅取消了大学生村干部考录公务员享受加分的优惠,而且将大学生村干部报考县级及以上机关公务员由2年改为了3年。我们对取消加分优惠无异议,但是对把2年改为3年意见大。经我们咨询人社部信访处,人社部发(2010)52号文件并没有在网上以及河南省进行宣传贯彻执行。河南省人事厅干部录用调配处余处长向我们出示了这个52号文件,该文件最后标明“不予公开”,但是也未标明“秘密、机密、绝密”等字样,我们提出的问题是:既然关系到全国大学生村干部切身利益的文件,为什么不公开发表,在全国宣传、贯彻、执行呢?

我们认为,人社部发(2010)52号文件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 [2005]18号)文件相悖,否定了组通字【2008】18号文件和豫办【2008】16号文件,不切合河南省实际情况,损害了全国大多数和河南省大学生村干部的利益。我们决心要向党中央、国务院讨个说法!


请广大网友交流评论!


河南省部分大学生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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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0 09:59:40 | 显示全部楼层
:time:
发表于 2011-4-30 10:43:17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03:}
发表于 2011-4-30 10:4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刚还在的帖子怎么被屏蔽了  难道真的有NM   见不得阳光
发表于 2011-4-30 11: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就会忽悠村官
发表于 2011-4-30 11: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年年丰收 的帖子

村官苦啊
发表于 2011-4-30 11: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一个苦字了得?哎!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啊!省点力气吧,没用的,谁会倾听我们的呼声?
发表于 2011-4-30 11:28:19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4-30 11: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4-30 14: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帖子怎么屏蔽掉了,和谐了又?
发表于 2011-4-30 14: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屏蔽?为什么屏蔽?为什么屏蔽?给个理由?
发表于 2011-4-30 18:33:45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62:}
发表于 2011-4-30 21: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4-30 21:51:27 | 显示全部楼层
瞅瞅,{:soso_e130:}
发表于 2011-4-30 22: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什么东西?
发表于 2011-5-1 05: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社部发(2010)52号文件是不对的,招警简章没有错,豫办【2008】16号文件是6月26日下发的,招生简章规定的是2011年6月30前届满三年,错就错在南阳市有关部门的理解存在问题,把“服务期届满三年”理解为“整三年,36个月,一天也不能少”是错误地。这就好比我们大学生参加高招一样,同一年中有的学校录取的早,有的学校录取的晚,毕业时有的早几个月,有的晚几个月,但都是按同年招考和毕业的时间认定的。其他市都认定了,就你们南阳不认定,你们事真多,难怪南阳SF的多,告状的多,冤假错案多。
发表于 2011-5-1 05: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唉!由此可见,南阳庸官、昏官多,不能正确理解上级的政策和规定,难怪南阳的命案一年几百起,而我们豫北一年才几十起......
发表于 2011-5-1 06: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社部这个不公开的(2010)52号文件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 [2005]18号)文件相悖,与豫办【2008】16号文件和组通字【2008】18号文件相抵触,这个52号文件是否合法?
南阳市有关部门不出具服务期届满的证明,以及其他大多数市出具了证明,谁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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