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的故事(永哥民法提供)
甲5月10日向乙借款5000元,将摩托车质押给乙并当场交付。乙6月10日向丙借款3000元,书面约定将该车抵押给丙。乙6月11日向丁借款3000元,将该车质押给丁并当场交付。丁每日骑该车上下班,8月3日该车因故障交给戊修理,修理费600元,因丁没交修理费,该车被戊留置。现在各方欠款都到期没还,该车被拍卖了8300元。 1.乙、丁能否取得质权?为什么?2.丙能否取得抵押权?为什么?3.丁是否有权利每日骑该车上下班?为什么?4.对拍卖款应如何分配?
没有人讨论,自己顶... 1乙取得质权,动产已交付。丁依善意获得而取得质权且已经交付。丙取得抵押权,2抵押权不需要转移标的物占有,抵押权依抵押合同而设立。3无权,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质物。4,债权具有平等性,擅自使用质物所以修理费由丁承担,返还甲3300,丙丁各获得2500.2500,不足部分由乙承担,最后一问有点迷糊,忘哪位指正,谢谢了 刚看了一下书:质权人对转质而产生的损害由质权人承担。所以修理费由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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