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警察学院改制生操行测评办法(试行)
为加强改制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提高改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组织纪律性,结合我院实际,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测评办法。一、改制生操行测评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改制生培养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支队长是本支队学生操行测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各支队成立由支队领导、学生干部及群众学生为成员的测评小组,小组成员明确分工,如实记录每个学生的日常表现台账,每月测评一次,月底由各支队公布测评结果(含排名)。学期末进行总评,毕业前进行汇总。建立学生操行档案,并定期将学生操行测评情况通报给用人单位。三、测评内容包括学生的思想道德、纪律作风、行为规范等。学生每学期操行测评基本分为80分,采取加、扣分制。学生操行测评的总成绩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一)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等支队或院级及以上个人荣誉称号。(二)推荐担任学生干部。(三)推荐学生入党。(四)学生毕业鉴定。(五)测评成绩排名靠前、表现优异的学生,学院将根据具体情况授予“个人三等功”或嘉奖等奖项。测评成绩排名靠后是学院对学生作出延期毕业、淘汰、不与派遣等处理的重要依据。四、测评措施(一)加分项目1.学期内荣立个人一、二、三等功,荣获嘉奖,每次分别加10、5、3、2分,荣立集体一、二、三等功,荣获集体嘉奖,每次分别加5、3、2、0.5分,学生干部在此基础上再加1分。2.因某一方面的表现突出,受国家、省、厅级机关和院、支队表彰的,分别加10、5、3、2、0.5分。3.学生干部工作认真,完成任务,测评合格者加分。大队长、教导员每学期可加3分、中队长、指导员每学期可加2分,其他干部每学期可加1分,兼任数职的取最高一项。4.代表学院、支队参加演出外出勤务或公益活动的,每次加0.25分。5.在学院和支队组织的各项考核评比活动中,获得先进中队的中队长、指导员每次加1分,中队其他学生每人加0.5分,获得先进班的班成员每人加0.5分。6.在基层公安机关见习、实训、实习等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表彰的学生每次加1分。7.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新闻媒体发表作品每篇加2分。在厅、院级报刊杂志发表作品每篇加0.5分。8.参加各级文化艺术活动获奖,省级以上(含省),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3分,鼓励奖加2分。厅级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5分,三等奖加2分。院级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0.5分,三等奖加0.2分,按名次评奖的参照执行。9.参加体育竞赛,荣获国家级前八名,分别加8、7、6、5、4、3、2、1分。荣获省级前八名,分别加7、6、5、4、3、2、1、0.5分。荣获厅级或院级前三名,分别加3、2、1分。10.“飞虎队员”、“霞飞队员”每学期每人加1分,在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酌情加1—2分。11.其他需要加分的情况,由支队领导确定。各项加分只限于当学期,学期内相同项目加分以最高分计,不重复加分。(二)扣分项目1.无故不参加学院规定的集体活动,每次扣0.5分。2.上课(操课)迟到、早退的每次扣0.25分,旷课(操课)一节每次扣0.5分,不请假外出每次扣1分,未经允许留宿、外宿每次扣3分,违反警容风纪每次扣0.25分。3.门岗误岗、脱岗者每次扣1分。4.各中队值班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每次扣1—2分。5.平时集合点名不到每次扣0.25分,节假日晚点名无故不到每次扣0.5分,假期返校点名不到每次扣5分。6.内务卫生检查时,较差个人每次扣0.25分,较差宿舍成员每次扣0.25分。7.违规使用电器每次扣1分(如找不到责任人的全寝室每人扣0.5分)。8.闯岗、报虚假身份或与督察顶撞,每次扣2分。9.学生抽烟每次扣0.25分,喝酒者每次扣0.5-2分。10.在校园内乱刻、乱划、乱贴,每次扣0.5分。11.请假没有及时归队按旷课处理,请假归队后没有及时销假,每次扣0.25分。12.未完成学院特色品牌活动,每学期扣1分。13.在基层公安机关见习、实训、实习等过程中,因违规违纪行为影响学院声誉,每次酌情扣1—5分。14.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学院处以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和通报批评(含支队),分别扣5、4、3、2、1分。15.其他需要扣分的情况,由支队领导确定。各项扣分只限于当学期,学期内相同项目扣分以最高分计,不重复扣分。五、其他(一)未尽事宜,各支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相关原则和标准具体制定实施意见。(二)学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三)本办法由学院改制生培养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四)本规定自2010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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