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明年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外交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港澳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2月19日附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项)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1、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农业部门3、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财政部门4、收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海关部门5、ATA单证册调整费6、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7、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国务院港澳办和地方外事办公室8、《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9、《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10、《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船舶停泊费(各省区市)2、铁路用地管理费(内蒙古自治区)3、铁路用地管理费(新疆自治区)4、借用铁路土地管理费(福建省)5、占河(滩、堤)管理费(辽宁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项)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交部及地方外事办公室1、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公安部门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国土资源部门4、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5、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6、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7、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8、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地方水电经营管理费(吉林省)2、水利工程水费管理费(吉林省)3、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黑龙江省)4、港口管理费(黑龙江省)5、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山西省)6、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广东省)7、房屋租赁管理费(广东省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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