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肩章 发表于 2011-1-20 20:15:14

关于刑事拘留期限问题

本帖最后由 灰色肩章 于 2011-1-20 20:22 编辑

关于刑事拘留期限问题,很多童鞋搞不懂,讲解下:
刑拘是个临时性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后,面临几种结果:释放(完全恢复人身自由)、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逮捕;
涉嫌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一般情况就变为逮捕了。。。。
而刑拘的期限就是刑拘时嫌疑人被羁押的期限,而要讨论刑拘最长期限的话,就是刑拘到被逮捕这段时间!具体原因不详解。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仅有逮捕的提请权、执行权。没有批捕权,批捕权在检察院。
由拘留到逮捕需要2个步骤: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逮捕和检察院批准逮捕!
所以,拘留期限=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逮捕的期限+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这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期限。三种情况:3日、4——7日、30日(这里的30日不能和前面的相加)。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是检察院批捕的期限,7日!
结论就是:拘留一般是3+7=10日,特殊情况7+7=14日,最长30+7=37日!
最终结论:刑拘最长时限为37日。


别说没有懂,没有懂的多看几遍吧!欢迎回帖讨论!


灰色肩章 发表于 2011-1-20 20:19:36

其实这个问题你们搞不懂可以理解,,很多法学老师都搞不懂!还找我抬杠!

420351998 发表于 2011-1-20 20:28:51

{:soso_e122:}

jionguai 发表于 2011-1-20 20:32:01

讲的很清楚!{:soso_e142:}好!

jionguai 发表于 2011-1-20 20:33:12

回复 灰色肩章 的帖子

有法学老师搞不懂这个问题?太可怕了,误人子弟啊。

灰色肩章 发表于 2011-1-20 20:34:31

jionguai 发表于 2011-1-20 20: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灰色肩章 的帖子

有法学老师搞不懂这个问题?太可怕了,误人子弟啊。

是啊。这个问题有些绕。。。

冰吻 发表于 2011-1-20 21:32:17

我终于看到有人提问这个问题了

ayzn 发表于 2011-1-20 22:11:58

明白了

灰色肩章 发表于 2011-1-20 22:45:25

一定要搞清楚,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时间最长是30日,不能加前面的7日。。。。
检察院审批逮捕的时间就是7日。。。。所以这两个期限相加才是37日!
很多人是直接把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时间直接相加得到37日的!虽然结果一样,但,道理不对!

大东 发表于 2011-1-20 22:51:10

俺再说详细一点,抓到人后的当天不算第一天,应该从抓人后的次日算第一天正式计算拘留期限。

冰吻 发表于 2011-1-20 22:53:48

刑拘再怎么加不能加过30天的

灰色肩章 发表于 2011-1-20 22:57:01

669615696 发表于 2011-1-20 22: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刑拘再怎么加不能加过30天的

同学,请仔细看我的帖子在下结论,好吧

何川2011 发表于 2011-1-21 17:50:51

最后面的七天不能加到公安机关,那是检察院的时间。第一个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而因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提请审查批准延长至“三十日”。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手中对于刑拘这一种强制措施最多有三十天时间

灰色肩章 发表于 2011-1-21 19:03:54

呵呵。那你说检察院批捕时,嫌疑人怎么办?放掉?
人还在公安机关羁押着呢!在看守所呆着呢。
而拘留的期限就是人被拘留后,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前,被羁押的期限。

xubo777 发表于 2011-1-22 16:18:23

其实理解了 就容易记了

黄山 发表于 2011-1-26 12:55:48

拘留期限=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逮捕的期限+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
:victory:

381005815 发表于 2011-1-26 13:04:49

灰色简章 你太性了 拜你为师~

renxiaofei1030 发表于 2011-1-26 17:29:01

讲的真好:victory:

zcongniuniu 发表于 2011-1-27 10:24:17

太清晰了!强

dick4142 发表于 2011-1-30 14:42:00

豁然开朗,明白了!!

dingjianbo 发表于 2011-1-30 17:29:12

我懂啦

liumang 发表于 2011-1-30 18:09:31

:hug:

liumang 发表于 2011-1-30 18:12:18

:lol兰州讲的很精确~支持,事实就是这样的

liumang 发表于 2011-1-30 18:13:25

;P

381005815 发表于 2011-1-30 22:46:48

我想问的是这些时间包括工作日不包括~还有就是三天的时间是给公安部门的 七天的时间是给人民检察院的 那么就是和在一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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