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河南省公安机关统一录用人民警察简章
2005年河南省公安机关统一录用人民警察简章 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河南省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公安厅决定面向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和省属公安警察学校国家计划内普招的毕业生考试录用3746名人民警察。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录用一批优秀人才充实到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进一步改善人员结构,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报考范围和对象
(一)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普招的2005年应届大专以上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
(二)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普招的2003年、2004年毕业尚未就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
(三)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中专部(原郑州人民警察学校)、开封人民警察学校、洛阳人民警察学校国家计划内普招的2005年应届中专毕业生。
(四)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中专部(原郑州人民警察学校)、开封人民警察学校、洛阳人民警察学校国家计划内普招的2003年、2004年毕业尚未就业的中专毕业生。
(五)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中专部(原郑州人民警察学校)、开封人民警察学校、洛阳人民警察学校2000年、2001年、2002年毕业尚未就业的中专以上毕业生。
三、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坚定可靠;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公安工作,志愿献身公安事业;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身体条件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的要求;符合拟录用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报考省公安厅的应具有国家计划内普招的本科以上学历,报考省辖市公安机关(含城区公安分局)的应具有国家计划内普招的大专以上学历,报考基院士和县(市)公安机关(含济源市)的应具有国家计划内普招的中专以上学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因违法违纪正被调查处理的;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的、正在服刑的、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其他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的。
四、报名
(一)报名时间:2005年1月24日至28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
(二)报名地点:报考省公安厅的,到省公安厅设立的报名点报名;报考省辖市及以下公安机关的,到各省辖市设立的报名点报名。具体报名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附表。
(三)报名办法:报考人员按照公布的职位和要求(见附表),每人只能选择一个职位报考。
报考人员持毕业证、身份证、就业报到证或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加盖公章的协议书(2005年应届毕业生持身份证、学生证)报名。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审验后交复印件一份和近期正面免冠同底版小一寸彩色照片8张。报名时填写有关表格,并交纳报名考务费80元。
报考人员于2005年3月2日到原报名点领取准考证。
五、考试
(一)笔试
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公安基础知识两科,满分均为100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试知觉速度与准确性、常识判断、言语理解、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等方面的能力;公安基础知识包括公安基础理论和公安业务知识。
笔试时间定于2005年3月6日。上午9:00—11:00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14:30—16:30考试公安基础知识。
笔试集中在郑州举行。考试时,报考人员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不得使用临时身份证)。
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50%+公安基础知识成绩×50%。
(二)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按拟录用职位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办法,满分为100分。具体按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面试暂行规定》执行。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可加试专业技能,满分为100分。加试专业技能职位人员的面试成绩为结构化面试成绩×60%+专业技能成绩×40%。
(三)考试成绩计算办法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六、体检、考核与政审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拟录用职位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体检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拟录用职位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核与政审对象。考核与政审按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暂行规定》执行。
七、录用
根据考试总成绩和考核政审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审核和录用审批手续。新录用的人民警察试用期1年,上岗前,接受初任培训。试用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评授警衔;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取消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的意见,报录用审批机关批准。被取消录用资格的人员,由户口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
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公安厅 二 ○ ○ 五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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