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凡 发表于 2010-12-21 10:24:34

江西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操作手册(试行)

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0〕6号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干部(人事)处:
  现将《江西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操作手册(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公务员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江西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操作手册(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操作手册。
  一、录用计划申报
  1、计划编制原则
  招录机关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2、条件设置要求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在设置报考资格条件时,不得设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1)学历条件。一般应设置大专以上学历,如职位有特殊要求,需设置中专(高中)学历的,需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对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加以限制。
  (2)专业条件。设置专业条件原则上要按省里统一印发的专业分类目录中的专业大类设置。确需设置小专业条件的,招录机关应对该职位进行描述,说明理由,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职位表中公布该职位描述。乡镇职位和综合管理类的职位原则上不得设置小专业条件。
  (3)年龄条件。招录职位一般不单独作年龄限制,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在招考公告中明确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如职位特殊,确需对年龄进行必要限制或放宽的,需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年龄计算的截止日期,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招考公告中予以明确。
  (4)性别条件。招考职位原则上不能设置性别条件。确属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性别有规定或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对工作性质有特殊要求的行政执法类职位,如确需对性别方面提出要求,应按一定的男女性别比例,分列职位,并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某些工作性质有特殊要求,不适宜女性或男性的特殊职位,在条件栏中不能限制性别,但可在备注中作如下注明:“本职位不适合女性(或男性)”,提醒考生慎重选考。
  3、申报程序
  招录机关编制录用计划,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设区市以下机关的录用计划,经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计划申报工作通过网络进行。
  二、面试
  1、面试人员的确定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根据规定的面试比例,确定各职位入闱面试人员。对面试人数不足的职位,全省统一组织网上公开调剂。
  2、面试前资格审查
  入闱面试人员要在招录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资格审查。招录机关除在网上公布资格审查时间、地点、携带材料、注意事项外,还应采取其他措施通知考生本人。资格审查的有关安排要方便考生。对审查不通过的,招录机关要向考生说明理由、解释政策,切忌简单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审查的考生视为放弃。
  3、面试人员的递补
  对资格审查不合格或考生自愿放弃产生的面试名额空缺,按规定予以递补。省直单位递补面试人员名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设区市以下机关递补面试人员名单由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递补面试人员名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上网公布。
  需要递补面试人员时,从该职位所有未入闱人员(含原报本职位调剂到其他职位未入闱人员及原报其他职位调剂到本职位未入闱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考生在原报职位与调剂所报职位均可递补面试时,可在这两个职位中选择一个职位递补面试。如出现无人可递补的情况,则相应调减或取消录用计划。调减或取消录用计划按照“不足调减1个计划时不调减”的原则进行,但如无法形成竞争则取消职位。面试时如出现考生临时缺考、违纪等情况,其面试成绩以零分计算,但该职位招考计划不再调减。当职位面试人数与招考计划数相等时,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所在面试小组参加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能进入体检考察程序。
  4、面试
  面试按《江西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赣人发〔2003〕53号)组织实施,实行全省统一时间、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省直机关的面试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招录机关组织实施;设区市以下机关的面试工作由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试考点设在设区市所在城市,不在各县(市)设置面试考点,也不委托县(市、区)组织面试。
  面试考官的资格和管理,按照《江西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赣人发〔2003〕53号)执行。面试应按规定组成面试考官小组。为保证考官精力集中,每个面试小组一天安排测试的考生原则上不能超过25人。
  面试应当邀请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全程现场监察,保证公平公正。
  面试考场的组织管理,按照《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考场规则》等有关文件执行(见附件1—5)。
  面试抽签采取“双抽签”的方式,即对面试考官和考生分别进行抽签。考生抽签应在候考室集中封闭管理后进行。考官抽签应于面试当天在指定地点集中封闭管理后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进行随机抽签确定考官分组。有两个以上面试小组的,面试考官实行二次抽签,即考官先抽签确定组别,再由各组主考抽签确定本考官组测试哪组考生。
  5、面试成绩修正
  为避免和减少因面试成绩修正引起的误差,招录机关在设定招考职位时,一般不宜设置招录计划数超过10人的职位。招录人数较多时,应尽量进行拆分。如:乡镇选录生职位可将招录计划落实到县或乡镇,人民警察职位可按专业或其他条件拆分。确需设置招录计划数超过10人的职位的,需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同一职位面试人数较多,需要2个或2个以上面试考官小组共同完成时,应对面试成绩进行修正。修正公式为:考生最后得分=考生在面试小组得分×(同一职位全部考生平均分÷考生所在面试小组的考生平均分)。公式中计算平均分时,应先去掉异常值(畸高、畸低分),再去掉1个或2个最高、最低分。
  采用修正办法的职位,参加面试考生应通过抽签随机平均分为若干个面试小组(每个小组不少于15人),面试前应向考生公布面试成绩计算办法,并由考生代表签字证实。面试后应向考生宣布其在面试小组的面试成绩,并同时向考生说明其最后得分在全部面试完成修正后公布。面试完成后,应及时公布同一职位全部考生平均分、考生所在面试小组的考生平均分、考生在面试小组得分、考生最后得分、修正系数和计算方法。
  6、保密工作
  面试试卷在使用结束前属绝密件,使用结束后一年内列为机密件。使用前由考场监察人员启封、清点,使用后由考场监察人员清点、密封,交试卷回收工作人员,在监察人员监督下全部销毁。
  面试测评表及计分软件属机密件,须由监察人员启封后,由面试实施部门按规定进行复制,内容不得外泄。使用完的评分表须妥善保存,未经允许不得查阅。未使用的评分表和考官使用的平衡表,应与面试题本一起销毁。
  接触面试题本、面试评分表及计分软件的人员,包括面试考官、监察人员和工作人员均需签订保密责任书(见附件6)。
  三、专业科目考试
  1、专业科目设置
  专业科目考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无特殊需要的职位,一般不设专业科目考试。职位工作性质特殊,确需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由招录机关提出,经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同意设置专业科目考试的,要在职位表中注明专业考试科目,并编写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与招考公告一并向社会公布。公告要求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必须进行专业科目考试,未公告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不得进行专业科目考试。
  2、考务工作
  专业科目考试的命题、阅卷等考务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实施。专业科目考试的命题、考试、阅卷等环节的组织,要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规定,确保考试安全。
  四、体能测评
  1、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体能测评按照原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组织实施,合格标准在招考职位或招考公告中明确。
  2、体能测评组织部门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并入闱面试的考生,均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由设区市以上公安部门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能测评合格人员,方能按总成绩排序进入体检和考察程序。体能测评应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缺席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测。
  3、分组和测评顺序
  考生体能测评的分组和出场顺序通过抽签决定。体能测评项目一般一天内完成。测评项目的先后顺序,应先测试对体能消耗较小的项目,后测试对体能消耗较大的项目。
  4、场地要求
  场地和天气条件应适合体能测评的需要。组织体能测评的部门应事先了解气象情况,妥善安排好体能测评的场地和日期。如遇场地积水或天气恶劣等情况,不适宜进行体能测评的,应暂缓或改日进行。
  5、重测规定
  测评不合格的考生可以当场提出重测。1000米(或800米)可在90分钟后重测1次(考生同意也可提前进行),其他项目允许考生稍事休息后,当场重测2次。
  五、体检
  1、体检项目和标准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对体检有特殊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按原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如国家出台新的特殊职位体检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2、体检组织部门
  体检工作由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应当在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应在组织体检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未经同意无故缺席考生视为放弃,不再补检。
  3、体检注意事项
  体检医生、考生、监察人员、工作人员要遵守《体检守则》(见附件8)。考生还须阅签体检须知(见附件9)。
  身高测量应在体检当天上午进行,测量时应使用经质量技术监察部门检定合格的测量器材,测量结果精确到厘米,厘米以后的四舍五入。测量结果当场书面通知考生,考生应对身高测量结果签字确认。
  4、复检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体检组织部门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也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招录机关或报考者提出的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且必须在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中进行。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经过体检难以给出明确结论,体检机构建议进一步检查的,不属于复检。
  身高当场复检,并由更换的医务人员完成,考生应在复检结果上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的,由在场的工作人员及纪检人员签字说明情况)。其余项目的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组织体检的部门提出,复检时间一般安排在距上次体检最少7天以后(考生同意也可提前进行)。复检一般应更换体检医生或检验人员。
  六、其他
  对出现体检或考察不合格、体检后考生自愿放弃、录用审批资格条件不符等情况,不再进行递补。
  本操作手册仅对考录有关环节进行补充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操作手册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考场规则
  
2、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考官守则
  
3、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考生守则
  
4、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监察人员守则
  
5、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工作人员守则
  
6、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保密保证书
  
7、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体能测评规则
  
8、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规则

  
9、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考生体检须知



  附件1:  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考场规则
  一、面试考点实行封闭管理。与面试无关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面试考点。
  二、面试考点内的考官、考生、监察人员、工作人员均不得与外界联系,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考点协调人员因面试工作需要,经主考批准除外),并须按规定上交携带的物品。
  三、面试考点应分别设立面试室、考生候考室、考务办公室、休息室等。每个场所应相互独立并隔音,人员流动不能产生交叉。
  四、面试室内设主考席、考官席、考生席、计时计分人员席和监察席。面试室要整洁、宽敞、明亮、无噪音干扰。考生候考室要备有椅子和茶水,便于考生候考。
  五、面试室、考生候考室内要保持肃静,任何人不得随意走动或大声喧哗,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
  六、考官、考生、监察人员、工作人员,要分别遵守《面试考官守则》、《面试考生守则》、《面试监察人员守则》和《面试工作人员守则》。
  七、面试成绩当场向考生公布。一般采取隔1人公布的方式,如面试人数较少,也可待全部考生面试完后统一宣布。

  附件2:  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考官守则
  一、面试考官的分组通过抽签确定。抽签应于当天面试前在考官集中地点封闭进行。一旦抽签确定,不得自行更换分组。
  二、面试开始前20分钟,考官要到达面试考场,做好面试准备工作,熟悉面试题本、面试程序、面试评分表等有关材料。面试开始时,考官组可对前2至3名考生进行试评,以便统一评分标准。
  三、面试考官必须持证上岗,并在第一位考生开始面试前,向该考生出示考官证。
  四、主考官在提问时要态度和蔼,讲究语言艺术,要努力减轻考生的心理压力;要用语准确、明了,使考生能够听懂所提问题。提问的方式、语气、角度要恰当,对面试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性问题要能及时妥善处理。
  五、面试考官在面试时要集中精力,对考生回答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按测评要素和评分标准认真打分。打分时不得互相商量或暗示,不得以各种方式影响其他考官的评分,对考生要一视同仁,不得打关系分、人情分。
  六、考官在测评中应严格按照面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以保证所有的考生均在同等的条件下接受测评,避免因考官的因素影响测评结果。
  七、面试考官要忠于职守,面试过程中不得离开面试考场,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得与无关人员进行交谈或进行与面试无关的活动。
  八、考官要签署保密责任书,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任何人透露面试题本、面试测评标准、面试测评表等有关内容。面试材料用完后由工作人员负责收回。

  附件3:  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到达候考室,未按时到达的按弃权处理。
  二、考生的面试顺序通过抽签确定,抽签应于当天面试前在候考室封闭进行。
  三、考生在候考过程中不得携带或使用任何通讯工具和电子器材,不得与候考室外的人员联系、交谈,不得随意出入候考室。如有特殊情况,需向候考室工作人员报告。
  四、考生不得携带包括空白纸和笔在内的任何物品和资料进入面试考场,面试后不能带走面试试题。
  五、考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考官透露本人的姓名、准考证号、工作单位等信息,违者面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六、考生面试结束后,由工作人员引领到指定区域等候公布成绩。等候期间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在面试考场附近逗留议论或大声喧哗,也不能返回候考室。
  七、考生要遵守面试纪律,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对无理取闹、ZB或违反面试规定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录用资格。

  附件4:  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监察人员守则
  一、监察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达面试考点,对面试的全过程进行现场监察。监察人员必须佩戴证件上岗。
  二、监察人员对整个面试工作行使监察权,对面试有建议、意见和要求时,可提前或在面试间隙时向主考官或考点负责人提出。
  三、监察人员要对考官、考生的抽签过程进行监督,并负责核对考官身份、考官资格及考官组的构成情况等。
  四、面试题本由监察人员启封,启封前要检查封口是否完好,启封后要清点题本数量是否正确。面试结束后,监察人员要将收回的面试材料清点封装入袋。并在事后监督面试题本的销毁。
  五、面试过程中,如现场有违规行为,监察人员有权制止或提醒主考制止。
  六、监察人员要对面试有关情况做好书面记录,并在面试后将监察情况交录用主管部门。
  七、监察人员要忠于职守,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得与无关人员进行交谈或进行与面试无关的活动。
  八、监察人员要签署保密责任书,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任何人透露面试题本、面试测评标准、面试测评表等有关内容。

  附件5:  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工作人员守则
  一、本守则所指工作人员,是指考点内除考官和监察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计分、计时、引导、协调、候考室管理等工作人员。
  二、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达面试考点,并须佩戴证件上岗。
  三、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面试时不得插话或闲谈议论。要密切配合考官,共同创造良好的面试环境。
  四、面试室应设计分员和计时员各1名。计时员除计时外,还承担核分职责。计分一般用电脑操作,核分应通过手工(计算器)进行。
  五、考生候考室至少应设1名监察人员和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查验考生的有关证件、组织考生抽签、引导考生应试、对考生进行监察管理等。候考室监察人员和工作人员要专人专责,不得参加面试室的工作,不得透露面试考生抽签情况,不得接触试题,也不得单独与单个考生接触。
  六、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得与无关人员进行交谈或进行与面试无关的活动。
  七、工作人员要签署保密责任书,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任何人透露面试题本、面试测评标准、面试测评表等有关内容。

  附件6:  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保密保证书
  本人受邀参与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的有关工作,担任面试考官(或监察人员、工作人员)。
  本人了解面试有关材料属绝密或机密材料(面试题本在使用前属绝密件,使用后属机密件。面试测评表属机密件),保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在面试结束后将面试题本、面试测评表等面试材料交还面试主办方。
  本人承诺不向他人透露面试题本、面试测评标准、面试测评表等有关内容,且不为自身或他人的利益使用这些材料。
  本人已详细阅读以上条款,并保证遵守。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签名:  年



  附件7:  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体能测评规则
  一、体能测评考点实行封闭管理。与体能测评无关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体能测评考点。
  二、体能测评考官、考生、监察人员、工作人员均不得与外界联系,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考点协调人员因体能测评工作经主考批准除外),并须按规定上交携带的物品。
  三、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参加体能测评,缺席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测。
  四、体能测评的场地和天气条件应适合体能测评的需要。如遇场地积水或天气恶劣等情况,不适宜进行体能测评的,应暂缓或改日进行。
  五、考生体能测评的分组和出场顺序通过抽签决定。体能测评项目一般一天内完成。测评项目的先后顺序,应先测试对体能消耗较小的项目,后测试对体能消耗较大的项目。
  六、体能测评结果当场宣布。测评不合格的考生可以当场提出重测。1000米(或800米)可在90分钟后重测1次(考生同意也可提前进行),其他项目允许考生稍事休息后,当场重测2次。
  七、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要遵守纪律,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对无理取闹、ZB或违反考试规定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录用资格。
  八、体能测评的考官、监察人员、工作人员要各司其责、忠于职守,保证体能测评的公平公正。

  附件8:  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规则
  一、体检区域实行封闭管理。与体检无关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体检区域。
  二、体检医生、考生、监察人员、工作人员均不得与外界联系,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体检工作协调人员因体检工作联系除外),并须按规定上交携带的物品。
  三、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参加体检,未经同意无故缺席考生视为放弃,不再补检。受检考生须阅签体检须知。
  四、考生应由工作人员引领参加体检。分组体检时,每组考生应由一名工作人员引领。体检表由工作人员统一携带,不得由考生个人携带。
  五、体检表应在体检开始前临时编号。对比较重要的检查项目,如血液标本,应在抽血后由监察人员对标本进行二次或三次编号(换号),检查结果出来后再将编号还原。
  六、参加体检的考生要遵守纪律,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对于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将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七、体检医生、监察人员、工作人员要各司其责、忠于职守,保证体检工作的公平公正。

  附件9:  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考生体检须知
  为了准确地反映您身体的真实状况,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二、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三、体检表第一页由受检者本人填写(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
  四、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五、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六、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七、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对您的录用。
  八、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九、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将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十、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但是,身高复检要求只能当场提出,经同意复检后,以当场复检结论为准,此后不接受再次复检。
  本人已详细阅读以上条款,清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同意并保证遵守。
  受检者签字:              年  月  日

浩瀚宇宙 发表于 2010-12-21 12:00:55

楼主太详细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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