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学生村官待遇保障以及选聘政策
2008年5月14日,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天津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组发〔2008〕14号),该文件有关大学生村官待遇和保障措施规定如下:(1)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第一年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发放工作、生活补贴,第二年按每人每月2200元标准发放工作、生活补贴,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除中央财政下拨给每个毕业生每年5000元补贴外,其余工作、生活补贴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塘沽区、大港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汉沽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由市财政承担80%,区县财政承担20%。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央财政按人均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2)到村任职工作满2年经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其在高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偿其助学贷款本息的50%。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给予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2500元。
(3)在村任职2年以上,经乡镇党委推荐,可参加一次选调生统一招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4)在村任职2年以上,报考市级机关和市内六区公务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各农村区县在公务员招考计划中,要拿出1/3左右的招考职位,专门用于招考本区县合同期满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
(5)在村任职2年以上,表现优秀的,可由区县、乡镇各类事业单位直接录用。区县、乡镇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求需补充人员的,应根据岗位实际需要和专业对口原则,拿出2/3左右的空缺职位,专门吸纳本区县合同期满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
(6)合同期满后,3年内报考本市高校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合同期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经区县党委组织部推荐,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可推荐免试入学。
(7)被天津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工作年限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标准。进入企业工作的,其在村工作年限与其在企业工作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