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凡 发表于 2010-3-5 13:36:22

招警考试落榜引发“污点”诉讼 “污点”消灭待关注

昨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引人关注。原告小黄15岁时为复读考中专,使用他人学籍报考,2007年,小黄在临沂招警考试中入围,却因当初学籍问题未通过政审,未被录用。小黄认为当初使用他人学籍系不合理招生政策使然,事出有因,自己有真才实学,分数是真实成绩,而且招录部门存在程序违法,遂起诉当地人事及公安部门,请求录用自己。  庭上证据显示,受当初政策影响,像小黄一样为获得受教育权而在学籍上存在“污点”者不在少数。小黄的律师周泽认为,有关部门存在程序错误,而对于小黄这一群体来说,如果未成年时的“污点”要背一生,他们将看不到前途和希望。  周泽称,目前国内就“未成年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构建”已有探讨和实践,但少年时期道德或民事“污点”的消灭,有待关注。  6次考警这次“接近成功”  谁都不否认,有着中专第一学历的黄廷伟很上进,他通过自学考试取得了法律专科、本科文凭。这个山东临沂小伙儿有个执著的警察梦,2002年,时年24岁的他第一次报考警察,此后,临沂市只要招警黄廷伟都会报考,其中,2007年的一次“最接近成功”,但“中间出了岔子”。2006年和2008年,他还参加了日照市的招警考试。到2008年7年间,他总共参加了6次招警考试。  2007年3月16日,临沂市人事局、临沂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简章,招警53人,其中招录市看守所普通管理职位7人。黄廷伟报名,参加了该职位的竞争。  经过笔试、面试,黄廷伟的总成绩位列报考该职位考生的第8名。报考同一职位的一位黄姓女生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录用。黄廷伟坦承,弃权的女生是他的妹妹,“有人因此说闲话,说是妹妹给哥哥腾路,但弃权是她的自由,法律对此没有禁止性规定”。  根据招考简章规定,女生弃权所造成的空缺,按照总成绩依次递补。同年7月,临沂市招考公务员办公室发布递补公告,确定黄廷伟递补该职位。  考警多次,第一次入围,出身农家的黄廷伟别提有多高兴了。政审中发现当年有“污点”  黄廷伟高兴得有点早了----政审中他少年时的“污点”被发现。  参与政审的两位民警写的一份说明显示,政审人员调取黄廷伟的人事档案,发现黄的中学学籍卡和入团申请书两份材料上填写的出生日期、父母姓名和家庭情况,均与他的其他档案有出入。  之后,市人事局和市公安局人事处工作人员到黄廷伟工作单位调查,要求黄解释上述情况。  小黄书面写了情况说明。1992年7月,黄在临沂四中初中毕业,当时的姓名叫黄廷波,这一年夏天,黄考中专没考上,同年秋天,他到一个乡镇中学复读,在参加次年的中招考试时,因为无学籍不能参加考试,由另一个乡镇中学的两位老师帮忙,使用和黄同村的辍学学生黄廷伟的学籍报考。  小黄说,这是当时复读生唯一的选择。是年,小黄考入临沂一所中专,一直用名黄廷伟。在校期间,小黄通过自考拿到法律大专文凭,也是用名黄廷伟,没法改回原名,所以至今仍用这个名字。  “我本来叫黄廷波,所用学籍是黄廷伟的,他上到初三就不上了。”小黄告诉记者,黄廷伟对自己使用他的学籍早就清楚,没啥意见。而且,两人成年后的身份证号、居住地址都不一样。  向有关人员解释清楚后,小黄觉得自己只是使用了别人的学籍,考试成绩是真实成绩,自己有真才实学,学籍问题即使算是个“污点”,也不会妨碍录用。  后来,事实也确如他开始想的那样----他致电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对方称已将他报省公安厅审核录用。  小黄心里因此很踏实。“金榜”无名状告招录单位  2007年12月下旬,在临沂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录用名单里,小黄没看到自己的名字,看守所7个职位只录用了6人。  心里发凉的小黄决心到省公安厅问个究竟。去了几次,他私下打听到,是因为学籍问题被人举报到公安厅,厅里曾因此要求临沂市公安局补充有关材料,据他所知,临沂方面没有补充。  小黄对结果心有不甘,产生了和临沂市人事局、公安局打官司的念头。“你不录用我可以,总要给我一个书面答复意见吧?”  2008年初,小黄到临沂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果,同年2月,他直接到山东省高院起诉。小黄在诉状中称,原定招录7人,只录用6人,且没有他的名字,临沂市人事局、公安局无正当理由取消他的录取资格,减少录用人员,严重侵犯了他的公平竞争权,请求法院判令招录单位将他列入录用名单,并予以公示。  山东省高院裁定,此案由莱芜市中级法院审理。  2009年9月,莱芜中院公开审理此案。  临沂市人事局、公安局当庭提供了考前有小黄签名的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每位考生都签)、政审人员写的情况说明、临沂市公安局向省厅的请示等证据。市人事局答辩称,他们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展招录工作,因原告曾冒用他人学籍、姓名参加中考,未通过政审,不符合录用条件,依法不能录用和公示。市公安局答辩称,他们严格按招录计划组织实施,因原告中考时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其政审未通过省厅的审核,市局无法录用。两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小黄通过被告提供的证据、临沂市公安局关于录警向省厅的请示,发现自己曾进入这份吸收录用名单。  “请示”说: “招警53人,经审查,均符合录警条件。建议为其办理录警手续。”但省厅的审核同意名单中,没有黄的名字。当年不少人“被迫”改学籍  庭审中,小黄原来写的那份情况说明也被被告拿来,作为小黄弄虚作假和不诚信的证据。小黄当庭称,这正是自己实事求是的体现,说明了使用别人学籍的原因。  被告搜集了中学管学籍老师的证明: 黄廷伟原名黄廷波,因当时考小中专不准往届生考试,黄廷波无权参加考试,学校为了本乡的名誉,便从本乡召集了一部分好学生复读,考小中专时,找了部分学习差并同姓的学生(把学籍)改过来,黄廷波就属于这种情况。  另一老师证明,当时是为了片面追求升学率,把学习好的往届毕业生动员到学校复读参加小中专考试。没有应届生学籍不准应考,所以黄廷波就用了应届生黄廷伟的学籍。  被告提供的这几份证据,也被原告引用,证明自己事出有因。黄当庭称,这恰恰证明了学籍问题不是他本人的过错,是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要求学生这样做的,是普遍行为,责任应由学校承担。1989年,当时的临沂地区招生委员会作出了《关于在初中中专招生中坚决限制复读生报考的通知》。被告以此为证,表明复读生考中专是被明令禁止的。黄则认为,该通知仅仅是规范性文件,和上位法规定的受教育权不一致,不应采信。  接受采访时,小黄告诉记者,这份通知也反证出当年中专录取中复读生很多。通知显示: “对限制复读生的报考,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录取新生中复读生的比例越来越大,有的学校竟达百分之五六十。”一审败诉后考生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此次组织考录中职权正当,程序合法;原告诉称考核政审应当出具政审报告,无政审报告属于程序违法的观点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黄在升中专过程中,冒用他人学籍和姓名参加了考试,并一直沿用至今,确系弄虚作假,思想品质(有)问题,违背了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被告为此不予录用符合有关规定,是正确的。  2009年9月,莱芜中院驳回了黄的诉讼请求。小黄不服,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等待开庭期间,小黄在网上搜集资料,搜到了著名律师周泽的联系方式,周最终答应为他提供法律援助。  昨天上午9时,山东省高院行政庭开庭审理此案。  周泽当庭对小黄之前提交的上诉状进行了修正。  周泽称,一审查明,临沂市公安局已将黄列入拟录用名单,但未通过省厅的审核,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理应告知小黄,变更被告或者追加被告,或者直接通知山东省公安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便直接对案件进行了审理,遗漏诉讼参与人,程序违法。  周泽称,对省厅的审核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当然应由省厅出庭接受审判,或作为第三人出庭,证明其审核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由临沂市的两个部门越俎代庖。同时,一审法院认为黄“确系弄虚作假,思想品质问题”,对黄作出道德评价,超越法定职权。此外,即便黄未被省厅审核通过是冒用学籍所致,也不属人民警察法等规定的禁止录用的情形,不予录用的行为理应予以纠正。山东省公安厅未通过对黄的审核,进而使临沂两部门不予录用,却不公开理由,且不告知黄,在程序上是错误的。因此,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临沂市人事和公安部门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临沂市公安局同时称,黄未被录用完全是因其自身过错所致,责任理应由其自负;冒用学籍虽有学校配合,但主要原因是黄主导的,你想考中专,又不符合条件,必然弄虚作假,老师不可能摁着你的手去考试,说自己没责任,是不符合事实的,一个人的姓名和学历是非常重要的信息,这都假了,还说什什么?未成年人污点消灭待关注  法庭当庭未作判决。开庭前一天,小黄对记者说,当年教育部门对复读生的规定无法律依据,当年他“被应届”,即使算是“污点”,但那时他才15岁,还未成年,难道自己要为这个所谓“污点”承担终生后果?  “曾经的‘污点’,包括曾经的优点,只能用来说明‘曾经’,不应决定现在和将来。”小黄还认为,政审已过时,不合有关法律精神。  记者和几位济南市民聊起此案,有两种截然不同观点,一种认为,谁让你当年有过“污点”?这是自作自受,招录部门没有理由选一个有“污点”的人当警察,完全有理由优中选优。另一种声音则认为小黄的说法不无道理,有原谅的前因。庭上,市公安局代理人认为,黄可能当时没意识到学籍问题会导致今天的结果,情况普遍未必就是正确的,弄虚作假终要负责,不管事隔多长时间,这仍然是个问题。他从警的执著,“从情理上可以理解,但规定就是规定”。  周泽律师当庭谈了本案的价值: 当年一些人使用他人学籍报考,实际上是地方不合理的招生政策“逼良为娼”,他们仅仅是为了规避不合理的招生规定,争取合法的受教育权;如果因此剥夺这些人报考公务员的资格,对他们是完全不公平的,而且,也将使这样的群体看不到前途和希望。因此,此案的正确处理,其示范意义和历史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庭后周泽告诉记者,目前国内就“未成年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构建”已有专门探讨和小范围法律实践,但类似小黄少年时期道德或民事“污点”的消灭,学界尚未深入研讨过,既然涉及一个群体,有必要通过黄案引起学界的关注。

ayzn 发表于 2010-3-5 16: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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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464000 发表于 2010-3-5 21: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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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m 发表于 2010-3-6 07: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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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霉地... 发表于 2010-3-6 13: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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